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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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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字〔2014〕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我市在前三轮清理的基础上通过取消、下放、整合、转变服务方式再次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目前完全由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38项,精简率达54%,下放6项,取消1项。

                            


                                                  

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38)

 

(01)项目名称: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受理部门:市安监局项目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4-8156797

    申办材料: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意见;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由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材料齐全——受理——审查——审查合格——发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189103

 

(02)项目名称: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部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4-8980150

    申办材料:()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在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向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购买危险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980156

(03)项目名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980062 8980263

    申办材料:《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资料准备齐全后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监督电话:0474-8980062

 

(04)项目名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

受理部门:市国家税务局。

办理地点:市国家税务局。

 咨询电话:0474-8325046

 申办材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出口货物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①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出口结汇单;③出口发票;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出口退税审核软件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确认;经审核电子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各旗县市区国税局下发退税审批文件。

  办理时限:乌兰察布市国税局受理上传数据后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5053

(05)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87433

  申办材料:1.填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2.照片(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3.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4.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1);5.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6.健康证明(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7.实习证明(与申请项目一致)

复审人员需要提交材料:1.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2.交回原件;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大厅报名;2.政务服务大厅人员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3.提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4.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考试;5.根据培训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发证手续。

  办理时限: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完成发证

  收费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费字(2012)2996号文件

  监督电话:0474-8297677

 

(06)项目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91488

  申办材料:()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考核合格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并具备有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基础理论考试→专业理论考试→技能操作→发证。

  办理时限:培训合格后,5个工作日完成发证

  收费情况:依据内质监计发[2005]106号收费

  监督电话:0474-8297677

 

(07)项目名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87433

  申办材料: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费字(2012)2996号文件

  监督电话:0474-8297677

 

(08)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执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46901

  申办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置及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办材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执业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3人以上)

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办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单位盖章);()执业医师证、职称证、毕业证、个人身份证、培训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许可申办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一、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旗县市区卫生局对材料进行初审;乌兰察布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执业登记许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执业登记许可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执业登记许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理流程:()申请机构向市卫生局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后提出意见,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以正式文件下发通知。

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市卫生局提交申请(每年一次);()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免费专业知识培训,并进行理论和实际技能考试(培训时间2);()合格者发合格证并发正式文件。

四、放射诊疗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决定→发证

  办理时限:()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放射诊疗许可: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03193

 

(09)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许可(许可)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办理地点: 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0474—8246901

  申办材料:()卫生许可申请书;()供水平面布局图;()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负责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水质监测报告;()卫生组织机构职责、卫生制度;()水质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申请人资格证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决定→发证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03193

 

(10)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建设部159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受理部门:市住建委建筑业科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住建委窗口

  咨询电话:0474-8245916

  申办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总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流程:1、企业报送申报材料;2、政务服务中心受理;3、分管领导及建筑业科审核;4、建筑业科去现场实地考察生产经营条件-提交市住建委列会审批(审核);5、批准后发放资质证书(或报送住建厅审批)

  办理时限:1、由我委审批的资质期限为5;

2、由住建厅审批的资质遵从住建厅的规定。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3795

 

(11)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04号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建房(2013)685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住建委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市住建委窗口

  咨询电话:0474-8245916

  申办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验资报告原件;4、公司章程原件;5、公司财务制度原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企业成立和选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董事会(股东)会议纪要原件;国有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7、企业在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企业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原件;系统操作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原件;8、企业办公地址证明;9、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件。

  办理流程: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办理流程:1、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上传电子资料至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2、初审合格后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纸质资料及信息系统电子资料报送盟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3、盟市分管领导及市物业办审核;4、提交市住建委列会审批 ;5、列会通过后发放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3787

 

(12)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26269

  申办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批准文件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落实和补充耕地协议的材料;4、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预算机关需要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6、有无违法用的事实的证明材料。

二、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一般情况还须补充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的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规划修改的内容要反映在土地利用规划图和现状图上);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交预审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市大厅窗口);()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报规划科审查;()市局规划科根据预审要求对材料审查;()市局规划科决定是否需要退件获补证;()规划科长审核;()分管领导签发;()规划科预审承办人发文;()预审材料规划科存档;()预审意见转交申请人、申请单位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1111

 

(13)项目名称: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许可)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20206

  申办材料:()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住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药费等)以及可承诺医药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医药经营质量管理法规(GSP)认证的证明材料;6、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大厅领取申请表(3)——受理审核——复核审核——发证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0206

 

(14)项目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许可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草原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189224

  申办材料:申请者准备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原件)

  办理流程:()申请者向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向市级草原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批;()申请者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申请者去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市级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对修建工程设施现场执法检查勘验;()市级草原监督管理局制作行政许可证。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474-8189323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指:()生产、储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实验、示范基地;()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15)项目名称:临时占用草原三十亩以上不足五百亩许可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草原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189224

  申办材料:申请者填写临时占用草原申请书(当地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领取)一式二份(载明临时占用草原面积、用途、占用时间等内容),填写临时占用草原申报表(当地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领取)一式二份,准备临时占用草原地理位置示意图一式二份,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原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办理流程:()申请者向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向市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申请者填写《临时占用草原申请表》(申请者去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者申请市级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去现场勘验;()勘验完毕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草原监督管理局,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证,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128)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474-8189323

 

(16)项目名称:经营道路客货运、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市交通运输局业务窗口

  咨询电话:0474-8308439

  申办材料:A、经营道路客、货运许可: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5、审查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C、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申报材料:A、经营道路客、货运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报提交材料:1、开业申请书(准确表述申请开业的经营范围);2、相应类别的开业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窗口领取填写);3、企业筹备情况简介(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4、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查验原件);5、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租用场地,需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货物堆场的,还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报提交材料: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2、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证件;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证明;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B、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C、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合法证明及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4、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从事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的应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6、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D、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4、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5、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2、窗口受理后由市运管处行政许可委员会召开许可会议后,对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下达不予许可的通知书。

  办理时限:1AC项自受理申请20日内办理完结。2BD项自受理申请15日内办理完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210015

 

(17)项目名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

  咨询电话:0474-8308439

  申办条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窗口受理→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办理时限:考试合格后10日内办理完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210015

 

(18)项目名称: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的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08439

  申办条件: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申请普通货物运输应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2、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证件;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证明;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3)安全学习教育制度;(4)安全工作会议制度;(5)营运货车保险制度;(6)车辆技术管理制度;(7)驾驶员管理制度;(8)事故统计报告制度;(9)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10)企业内部行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1)冬、夏季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旅客运输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业申请书(准确表述申请开业的经营范围);2、相应类别的开业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窗口领取填写);3、企业筹备情况简介(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4、企业章程;5、验资报告、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7、驾驶员从业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或《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查验原件);8、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系租用场地,提供租期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货物堆场的,还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10日内办理完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210015

 

(19)项目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08439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流程: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现场勘验调查,制作审批文书,发放许可证。

  申报材料:1、主要理由;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内交发[1998]383)

  监督电话:0474-8210015

 

(20)项目名称: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08439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流程: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现场勘验调查,制作审批文书,发放许可证。

  申报材料: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4、时间5、安全保障措施; 6、补种措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普通灌木每株50-70元、普通乔木(小于5公分)每株60-100元、20公分以上每株200-800元、松柏及观赏树种、每株300-1000

  监督电话:0474-8210015

 

(21)项目名称:超限运输车辆和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08439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流程: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现场勘验调查,制作审批文书,发放许可证。

  申报材料:1、主要理由;2、行驶路线及时间;3、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4、补偿数额。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视路面种类按平米赔偿

  监督电话:0474-8210015

 

(22)项目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办、换发、变更

  法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食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4-8156673

  申办材料:()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2、开办餐饮服务企业申请审批表;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6、从业人员培训情况;7、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8、总平面图、场所布局流程平面图;9、拟设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备及周边环境情况说明;10、拟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文件(包括制度、职责、程序);11、工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12、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13、申请人按不同类别,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申请书;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5、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6、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7、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8、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餐饮服务提供者承诺书;10、设区的盟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材料:

1、餐饮服务变更申请书;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3、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5、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为改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6、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按餐饮服务许可新办证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重点提交变更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含平面图、功能分区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设施数量、位置和运行状况。7、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8、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办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设区的盟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办政务服务中心3楼窗口提出申请,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模板;()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实施现场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办理时限:申请延续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在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2207183

        :模板可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3)项目名称: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换发及零售药品企业GSP认证(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食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4-8156673

  办理流程: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流程:

()申办人向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详见《开办(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申报资料模板》,可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1、《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申请(由单位申办的,应加盖申办单位公章;由个人申办的,申办人应签名,签名不能打印);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校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3、拟办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校验原件)及个人简历表;4、拟办企业质管员及驻店药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校验原件)、个人简历表及聘书;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6、拟设营业场所、设备情况(应标明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9、电子版筹建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至:wsfda7195@163.com()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及时移交市场科。并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在收到完整的开办申请资料后,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审批,1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材料在途时间、现场检查、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及审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告、听证时间),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告知申办人提交验收申请准备接受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局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市局网站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流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材料在途时间、现场检查、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及审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告、听证时间),市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材料(详见《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报材料模板,可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1、书面申请;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无立案调查证明;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7、电子版变更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至: wsfda7195@163.com()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材料齐全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及时移交市场科。并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在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市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需要验收的告知申办人提交验收申请准备接受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局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市局网站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药品零售企业凡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市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流程: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材料在途时间、现场检查、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及审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告、听证时间),市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准予换发或不予换发的决定。申请换证应提交的材料(详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报资料模板,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1、换证申请;2、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表;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质管员、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的复印件;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6、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申明。7、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及时移交市场科。并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在收到完整的开办申请资料后,市局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验收、审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换证的决定,告知申办人提交验收申请准备接受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局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申办单位将在市局网站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现场验收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流程:

()申请人向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自收到企业认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补充材料、材料在途时间、现场检查、企业提交整改报告及审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告、听证时间),市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认证是否通过的决定。申请认证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详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模板,可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GSP证书(再认证时附)复印件;3、负责人、质管员、处方审核人、验收员、养护员情况表(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4、企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5、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原件;6、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7、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8、企业质量管理职责与制度目录;9、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框图;10、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11、承诺书(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及其后果作出的承诺);12、情况说明(旗县市区局对该企业是否经营过假冒伪劣药品情况予以的说明);13、电子版认证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至:wsfda7195@163.com()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于第二个工作日及时移交市场科。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在收到完整的认证申请资料后,市局对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审批,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认证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提交验收申请准备接受现场检查。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局组织认证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将在自治区局和市局网站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的决定。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将书面通知送达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不同意认证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新开办20个工作日,变更、换发5个工作日,GSP认证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新开办、变更、换发不收费;GSP认证收费,收费标准:集宁区药品零售企业5000/,旗县(包括丰镇市)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3000/,乡镇(苏木)(嘎查)以下()2000/

  监督电话:0474-2207183

        :模板可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4)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办、换证、变更、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食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4-8156673

  申报材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筹建申请报告;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药品兼营企业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证明;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工作经历证明;6、负责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技术人员学历资质;7、经营植入、介入及大型设备类产品的,应提供产品厂家或代理机构的授权证明;8、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9、人员聘用合同10、企业注册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库房的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及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10、设施设备目录;11、企业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2、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制度)目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材料:

1、企业换证申请报告;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提出)、药品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8、企业组织机构、部门职能职责;9、其他人员条件的相关证明;10、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和仓库自有房屋产权(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11、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年中对本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出具的检查记录()和对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监管情况说明(无违法违规证明);12、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3、自我保证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提交材料:

1、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申请报告;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兼营企业适用);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非法人企业和有主管部门的法人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供上一级企业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或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有关许可事项的批准文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所有股东签字;7、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培训或岗位合格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任命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与企业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自我保证声明、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经历二年的证明。8、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包括增减仓库)应提供拟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有租赁起止日期、房屋面积、租金等项内容;如果是与转租者签订的合同,应有财产(房屋)所有者认可转租的证明文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经营、办公条件、存储条件的说明;9、增加经营范围的应提供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与增加产品内容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专业资质:生物医学工程、医学、药学、材料、检验、化学、生物、护理学、电子、信息工程、主管检验师、医疗器械及相关专业)和经营场所、仓库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增加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提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符合《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中规定的人员、设施设备、制度与管理等情况资料;10、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1、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情况证明(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具体适应项目: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1234111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123461112;质量负责人变更需提交12371112;注册地址或库房地址变更需提交12381112;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交1239101112;非法人变更需提交 1234561112;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有生产企业签章。(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4、产品性能检测报告;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6、医疗器械说明书;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办理流程:()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作出如下处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将材料及时送达市局。()市局收到企业验收申请之日起,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申报材料报分管领导签批,审批通过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制证,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20个工作日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换证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20个工作日

4、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2207183

        :模板可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fda.wulanchabu.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25)项目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药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4-8156673

  申办材料:()企业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邮寄)报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邮寄)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申请运输(邮寄)药品情况说明;()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办理流程:()申请企业向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办政务大厅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申报登记;()实施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材料副本2份由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及审批办分别存档;()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报企业领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2207171

 

(26)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市气象局法规科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46330

  申办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办公)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资料;充灌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注明储气瓶最近一次年检时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措施;其他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政务中心受理-材料审查-出具施放气球受理回执-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局法规科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签领材料归档-结束。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86946

 

(27)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气象局防雷中心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46330

  申办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资格证书;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一套;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防雷产品相关资料;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需要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的项目,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办理流程:政务中心受理-材料审查-出具防雷装置受理回执-图纸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签领材料归档-结束。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伸至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

  监督电话:0474-4886896

 

(28)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初审及资质监督审核,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7号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地震局工程地震科。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26914;0474-8321084

  申办材料:1、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2、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工程建设项目位置图及总平面图;4、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现场工作报告。5、自治区安评委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6、自治区地震局对地震监测环境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复。

  办理流程:1、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申请人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建设场地位置图及总平面图;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受理;工程地震科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类别(需地震安评或地震现场工作项目、无需安评项目);完成地震监测环境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并报上级部门批复;无需安评项目办结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2、建设工程方案审核阶段:申请人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现场工作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材料;政务服中心市地震局窗口受理;工程地震科监督审核地震安评单位资质,初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上报自治区安评委评审。

3、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申请人提交自治区安评委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自治区地震局对地震监测环境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批复;政务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受理;工程地震科办结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

  办理时限:3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6914

 

(29)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科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182252

  申办材料: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办理流程: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和登记。其主要事项包括:1、认定技术合同;2、分类登记;3、核定技术性收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182252

 

(30)项目名称:清真食品监管

  法律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科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181873

  申办材料:①经营清真食品申请登记表;②卫生许可证副本;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④当地清真寺教务管理组织或市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⑤企业法人(或业主)和主管(分管)清睦食品生产经营的负责人以及经营岗位上有保持清真包含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⑥其它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实地考察——许可。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181519

 

(31)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许可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科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181873

  申办材料: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申办材料:

①申请书;②填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③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④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人员身份证明);⑤必要的资金证明;⑥拟设立地和拟设立场所的可靠性说明;⑦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许可申办材料:

①申请书;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③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靠性报告;④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⑤有权改建或新建筑物的相关证明;⑥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⑦建设资金证明。

  办理流程: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

受理——实地考察——上报——审批——筹建——发证。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许可:

受理——实地考察——分类——上报——许可。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181519

 

(32)项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合格证审批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计生委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24043

  申办材料:1、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2、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近三年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A、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内工作报告;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B、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校验:

1、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2、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近三年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4043

 

(33)项目名称: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受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20835

  申办材料:1、领取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3、本人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4、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办理流程:()接到自治区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文件,由市统计局执法支队按照自治区统计局要求,印发年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文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试日期、报名地点、报名所需的材料、考试费用、报名截止日期等。()接受考生报名,审核考生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明确告知其原因退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接受其材料。()按照考生材料,建立考生名录库,并上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整体按排,进行有关考试内容的培训。()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名录库,对考生发出通知并下发准考证。()配合自治区统计局规范要求,布置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组织全市考生统一参加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接到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考试成绩单和证书,告知合格的考生前来领取。

  办理时限:考试合格后即时发证。

  收费标准:每证收取注册费30元。

  监督电话:0474-8320955

 

(34)项目名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国家安全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14444

  项目内容: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以及党政军要害部门、国家重点科研单位、军工企业、军事设施、邮政枢纽、电信枢纽。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拟建项目的情况说明;4、建设项目周边500米范围1:2000地位图;5、法人代表、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暂住证)复印件;6、初审改建、扩建和已建项目,除上述以外,还需提供安保设施资料。

外资企业:1、内蒙古自治区外资企业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建设项目周边500米范围1:2000地位图;5、法人代表、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暂住证)复印件。

境外在自治区常驻机构:1、内蒙古自治区境外在自治区常驻机构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设项目周边500米范围1:2000地位图;4、法人代表、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暂住证)复印件

资质队伍: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法定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复印件和工程业绩情况。

  办理流程:受理→填表→审图→踏勘→批复→验收→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35)项目名称:设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许可)

  法律依据:财政部第27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05]133)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03307

  申办材料:()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报告;()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主要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6824

 

(36)项目名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审批、无线电频率指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条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处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239571

  申办材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审批:

1、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法人资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无线电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干扰分析报告、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等);2、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同上);3、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还应该提交有关部门的频率使用批准文件;4、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提交无线电协会批准文件、操作登记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线电频率指配:

1、使用频率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3、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4、微波频率申请还需填报《微波路由表》;5、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还需提供相关电信运营资格证明;6、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办理流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审批: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申请设置台(),应当向乌兰察布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审查与发照。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需要指配频率的台()申请,审查通过后直接办理设台手续,申请人在交纳了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对需要指配频率的,先通过频率指配审批程序,取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再办理设台手续;设置使用微功率台()、公众对讲机、公众网终端设备不需要办理台()设置审批手续。

无线电频率指配: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因设置台()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所在地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预指配频率。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对属于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3、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指配频率。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2219103

 

(37)项目名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非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受理部门:乌兰察布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办理地点: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474-8321668

  申办材料:旗县市区经信局上报的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节能评估项目审查申请表;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式十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科领取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范围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大于3000吨不超过30000吨标准煤的新建、扩建项目,超过30000吨标煤的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批);

()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科依据产业政策、能耗量等有关规定核对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有效,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进入受理程序。

()节能与综合利用科组织专家召开节能评估报告审查会,由专家组审查,合格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发文办结。

  办理时限: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应说明理由。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1636

 

(38)项目名称:水、暖等公用事业调定价

  法律依据:1、《价格法国家主席令>(92);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3、定价目录(内计价字[2003]1);4、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内财非税[2012]2341);5、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内发改费字[2004]553),6、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137),7、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59)

  受理部门:市发改委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预约、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办理

  咨询电话:0474-8323243(价格科),8320919

(收费科),8325634(成本调查队)

  申办材料:申请报告、文件依据、调定价方案、成本监审报告、价格听证会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等。

  办理流程:前置条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本监审→现场勘验→听证会;

流程:受理→审核→批准→颁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前置条件不计在内,特殊情况延长至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电话:0474-832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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