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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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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4〕3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内政发〔2013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窗口服务单位强化履职尽责的若干意见》(内政办发〔201415号)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达到区域内“审批效率最高、行政收费最低,行政自由裁量最小、便民服务措施最优”,打造市县乡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在前四轮清理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的具体部署,本着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重点围绕企业设立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对目前各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已经过时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通过过程监督和事后评估能够实现管理目的的,不再设立审批;优化投资项目前置审批,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资审批前置事项,一律调整为后置;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调整为后置;对列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重点规划的项目,除必须经国家审批的,一律改为备案制;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外,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一律取消政府审批;减少资质认定和许可审批,除依法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取消。

  3.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按照“该放必放、能放都放”的原则,市县两级部门均有审批权的事项,除需涉及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通过委托或授权等方式,全部或部分下放到旗县市区管理。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旗县级可以实施的,一律下放到旗县级实施;凡上级授予市本级的审批权限,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直接授予旗县级实施;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整合下沉到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社区,最大限度方便基层和群众。

  4.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市本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公告、准入制度,因国家政策或现实管理的需要必须新增、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需经法制部门审核、备案,由市政府公告后,方可纳入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予以实施。

  三、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5.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统一纳入到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对照事项管理目录,逐一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6.优化审批流程。一是材料“瘦身”,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明显与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二是填报“格式化”,对需要提供申请报告或申请书的,一律简化为“申请表”。三是能并则并,将内容相似的材料予以合并,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材料要再简化1/3以上。

  7.压缩审批办理时限。实行“一审制”事项,由窗口直接受理、现场办结;实行“一审一核制”事项,由窗口受理审查,带班负责人现场或网上集中签批,当天办结。确实不能当天办结的重大复杂事项,要逐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争取在最短时限内办结。投资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8.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收费和附加收费。对行政审批收费和附加收费进行同步清理。凡上级明令取消或没有设定依据的,一律停止收取;对部门因专业技术原因将法定的评估、检测、审查、验收等职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并收取的费用,逐一审核,参照自治区内最低标准收取,并逐步过渡到由委托部门自行承担;对社会性服务项目,应由投资人自主选择,严禁强行指定中介服务。对已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9.推广应用电子政务。加大电子网络一体化建设力度,逐步实现各级各部门与驻厅窗口之间联网;实现部门网上办公平台的横向联接和数据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电子评标、远程评标,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营造良好环境。

  10.创新行政审批效率考核机制。把行政审批效率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把审批服务部门分成投资审批、便民服务和综合服务三类分别进行考核,以审批时限为主,结合办件数量、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内容,制定考核细则,确保考核内容和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公平、有效。

  四、深化政务公开

  11.强化行政公开。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要全部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重大民生及其他社会热点信息的公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2.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办事依据、前置条件、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过程、办理结果,通过政务网站、服务指南和告知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五、进一步推进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3.每个旗县市区要建设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的政务服务大厅,确保年内投入使用。

  14.按照政务服务工作“三个100%”目标,即审批单位人员和项目100%进驻中心,驻厅服务窗口与主管单位100%联网,政务服务电子监察100%覆盖。各地政府要将各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凡市直部门下放或委托旗县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继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各部门将内部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整合集中,所有的审批职能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进厅项目及工作人眼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到位,部门对窗口授权到位,实行“一名领导分管、一个科室履职、一个窗口对外、一枚公章签批”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以及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服务事项,都要纳入政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努力把中心建设成为功能完善、服务一流的政务服务平台。

  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由本部门设立专业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加挂“分中心”牌子。专业服务大厅要与政务服务中心并网运行,作为政务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统一管理和考核。

  15.各旗县市区要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依托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整合各部门在基层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服务等事项,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涉农补贴、农用地审批、新农合及惠民、便民政策措施等纳入基层服务机构规范办理,同时推进嘎查村级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促进政务服务均等化。

  16.健全投资政策咨询辅导机制。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搭建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网上政策超市,通过网络专栏、咨询会、明白纸、论证会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政策辅导。开通企业服务热线,建立投资审批快速反应和服务机制,及时受理解决企业咨询、求助事项,为投资人提供全天候服务。

  17.加快政务服务示范点建设。2014年,全市确定商都县、四子王旗、丰镇市为首批旗县级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示范点。各旗县市区分别确定2个苏木乡镇(包含1个城关镇)和3-5个嘎查村、社区作为乡镇级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标准化建设示范点。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首批旗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示范点予以奖励。

  六、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项目集中交易

  18.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运行模式,采取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的方式,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市场监管的管理机制。各地先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从原单位剥离,将其职能、编制、人员整建制划归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及集宁区全部在市交易中心办理,并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逐步推进旗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19.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行业监管部门、监察部门、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七、全面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20.对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之风,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单位要制定履职尽责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推动所在单位和职工增创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

  21.通过设置意见箱、安装电子测评系统、网上投票等方式,接受服务对象及时评价、在线评估,及时反馈群众意见,整改存在的问题。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实际,开展自评、互评和比学赶帮活动,开展创建党员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活动,不断建立健全行风评议、监督问责等制度。

  22.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制度。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从服务事项、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等方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用严格的制度和铁的纪律约束干部。

  八、加强组织领导

  23.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改革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24.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审批事项的集中清理、规范管理、流程再造等审批体制创新等工作;会同市发改、财政、政务服务中心做好行政审批附加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会同政务公开办做好权力公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建立健全优惠政策落实机制,并为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财政、法制办、做好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建设标准化政务服务大厅的奖励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部门职责调整事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法制办、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负责相关部门办公平台联网工作,并为审批业务网络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推进网上审批工作。

  九、强化监督检查

  25.行政监察部门会同政务中心、法制办对各级窗口服务要采取定期检查、明察暗访、跟踪问效、查处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窗口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服务意识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问题。

  26.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行电子监察,把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窗口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建立和完善集执行、监督、评价于一体的综合监控网络平台。

  27.市政府办公厅要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要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年底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附件:2014年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示范点

                                                      201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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