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内政发〔2013〕1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办电传发(2014)1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承接自治区下放审批项目和我市承接后下放旗县的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各旗县市区各市直部门要与相对应的上级部门做好承接工作,并按市政府要求将承接的审批项目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乌兰察布市承接自治区下放审批项目
目录
2.乌兰察布市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审批
项目后下放旗县审批项目目录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