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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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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4〕1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将《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115


 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由企业直接上交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代表乌兰察布市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局和其他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乌兰察布市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乌兰察布市企业或监管部门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乌兰察布市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全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财政公共预算比例如下:国有独资企业按年度净利润的10%上缴财政,以后每年按3.5%逐年递增,到2020年上缴比例达30%;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一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监管部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监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非税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五条 乌兰察布市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交清。

  第十六条 各级国资局和其他监管部门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缴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对于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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