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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
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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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5〕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122


  

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评审工作由乌兰察布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推进各类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获奖企业3个,有效期3年。当年申报企业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旗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主要对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审。获奖的企业3年有效期满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四)负责组织设计市长质量奖专用标志;

  (五)负责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审定评审专家库名单。

  第七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经过专业培训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5-9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乌兰察布市注册登记、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审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内蒙古名牌产品获奖企业、著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重大用户(顾客)、服务对象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如实填写并上报《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旗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资料评审。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有关专项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综合评审。各专项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工作报告,审议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长签署确定。   

  (八)表彰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共200万元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给予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科研、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资金、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第十四条 乌兰察布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投入,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经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有关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时间。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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