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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
改革发展的意见》、《乌兰察布市贯彻〈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
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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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5〕1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乌兰察布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319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

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0年以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信社改革的精神和政策,在自治区联社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市委、政府大力推进全市农信社新一轮改革与发展。截至20146月末,全市11家农信社中有10家开展了股权改造和增资扩股工作,2家农信社获准筹建农村商业银行,2家改制为股份公司制联社。截至2013年末,全市农信社资产总额达到了227.3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了111.4亿元、年均递增32%,其中贷款余额129.7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了73.5亿元、年均递增42.8%。存款余额198.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了101.2亿元、年均递增34.6%;所有者权益18.4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了13.4亿元、年均递增89.3%,其中:股本金总额11.7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了7.7亿元、年均递增64.2%。继2005年实施县域统一法人社改革之后,全市农信社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取得了新的巨大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农信社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农信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地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农信社改革、全面建立以股份制为核心、农商银行为目标的改革精神和政策,结合我市农信社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五个区”发展战略为出发点,以全面提升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为宗旨,按照“政府扶持、联社自主、监管引导、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总体要求,加快我市农信社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制。2014年,实现乌兰察布农商银行、察右前旗农商银行挂牌开业;2015年,实现兴和农信社挂牌成立农商银行;到2020年,其余农信社至少有一半转制为农商银行,不具备转制农商行条件的全部完成股份公司改造。

  二、促进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各旗县市区农信社改革与发展,各相关旗县政府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未启动农商银行改革的旗县,要逐一摸清当地农信社的经营管理现状、距离农商银行的差距和需要解决的主要困难;

  二是逐一制定改革方案和实施计划,结合市政府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旗县政府的扶持措施、组织推进部门和责任人;

  三是依据改革方案,协助各农信社做好清产核资、增资扩股、不良资产处置、战略投资者引进、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选择确定经营管理班子人选等基础工作,积极争取监管部门和内蒙联社支持,按要求申报改制。

  三、政府扶持政策

  (一)支持帮助各拟启动改革的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一是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整治地区信用环境工作力度。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政法委要领导、组织、协调公检法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专项行动,持续打击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行为。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老赖债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并通报有关部门,限制其高消费、出境和投融资活动,建议按法定程序取消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禁止其参与政府项目、获得党政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二是依法强化信用社诉讼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执行工作。对信用社报送的诈骗、挪用和非法放贷等案件,公检法部门要及时受理、侦破、审理和执行,实现对金融逃废债案件的零容忍。三是继续清收处置各级政府及部门拖欠款。对县乡两级政府及所属单位拖欠的贷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是政府决策、用于政府指定事项的,都要如实列为政府负债,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逐步归还。还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安排专项预算,明确还款年限和每年的还款额度,分年度偿还;2.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用国有资产置换抵顶拖欠的贷款;3.对于政府一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大额拖欠款,可采取追加国有担保机构担保、补充合法抵质押物等措施,进行债务重组,改变贷款形态。四是对于不属于政府负债的行政事业单位自身拖欠款,仍由欠款单位归还,信用社依法追讨,旗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五是嘎查(村)集体拖欠贷款,经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定,可以依法用集体所有的机动地、荒山荒地、林地等集体资产置换。六是严肃纪律,依法追讨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拖欠贷款。各旗县市区政府要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清查工作组,督促有关人员还贷。对于还贷责任明确、有还贷能力的欠款人,明确时限,限期清偿,否则按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依法处理。七是依法清收金融系统内部职工拖欠贷款。由市银监分局牵头、各欠款人所在金融部门配合成立专门工作组,限期清收或依法追讨。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对成功转制为农商银行的农信社,从农商银行挂牌营业当年起,属地政府可根据其对当地税收贡献、信贷投放规模比改革前增加额度等因素在一定年限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办法和实施年限等,应当在属地农信社启动农商银行改革时明确。二是鼓励地方政府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入股拟改革的农信社,以引导社会资本入股并增强地方政府在推动农信社改革中的话语权。对于旗县政府入股的,市本级可按相同比例入股。三是取消在农商银行开设财政对公账户的一切不合理限制,按照便于资金结算、便于服务农牧民、与信贷投放贡献挂钩的原则,开设政府对公账户并存放财政性资金。

  (三)积极支持农信社拓展业务。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办各类中间业务。政府代收代缴业务、代理支付业务等要适当向拟改革的农信社倾斜。政府担保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农信社合作。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与农信社开展合作。

  (四)引导农信社创新产品,开展阳光信贷服务。鼓励农信社开办惠农卡担保和农户家庭财产、活畜简易抵押贷款。各级政府要支持各类涉农补贴、救助资金通过农信社惠农卡结算;法院依法支持农信社农户财产简易抵押合同的执行;抵押登记、合同公证等部门和中介对农信社开办的“三农”、个体户及小微企业进行抵押登记或公证时,按最低标准收费,严禁强制评估、指定机构评估等增加贷户负担的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阳光信贷服务宣传,持续为农信社推进阳光信贷服务刊载、播报公益广告,切实改善我市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信用环境。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继续调整、充实市推进农信社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推动各旗县农信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担负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旗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其中拟启动农商银行改革的旗县必须成立由旗县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筹建工作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改革。筹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农信社,承担实施改革的日常工作。

  (三)各旗县市区都要制定明确的改革计划,按本意见要求确定改革进度,并明确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跟踪督查。

 

 

乌兰察布市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五个区”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加大上市公司培育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力度,做大做强地方龙头骨干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筛选培育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

  按照政府推动、专家评估、市场选择的原则,开展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的挖掘、遴选和培育,分类指导,梯次推进,构建多种融资方式并举的新格局。

  (一)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库。市县两级金融办要会同发改、经信等部门,筛选当地优质企业,按照拟上市后备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拟通过债券或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后备企业三类,建成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库,并建立后备企业动态调整机制,保证项目库的及时更新。

  (二)依托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融资。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业绩突出、合规经营、资质齐全的证券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提供项目筛选、评审、宣介、融资等服务,对融资项目库中的项目逐个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融资。

  二、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政策

  自2014年起,自治区逐年增加区本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切块用于对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的费用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融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应抵减对企业的服务收费。我市要在积极争取并利用好自治区资金和政策的同时,配套安排部分资金,加大对直接融资企业的奖补力度,更好地推动我市的直接融资工作。

  (一)免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自治区金融办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择在业内综合排名领先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融资服务商,委托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筛选和评估,并支付顾问费用。市金融办及时做好与自治区筛选的中介机构的对接,为我市企业免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二)企业首发上市(IPO)费用补贴和奖励。对于市内企业实现首发上市,自治区本级和市政府分别按照其首发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在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后拨付20%、上市发行申请材料申报后拨付20%、发行审核通过后各拨付20%、上市挂牌并实现融资后拨付40%。市金融办负责及时向自治区申报我市首发上市企业的相关补贴并及时兑现市政府补贴。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费用补贴和奖励。对注册地在自治区的上市公司成功并购重组,自治区按照并购标的资产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政府对并购我市企业的上市公司根据标的企业被并购后对我市的贡献情况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上市公司奖励补助。鼓励和吸引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对注册地由自治区外迁至我市的企业,自治区本级给予300万元奖励补助,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优惠政策和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政府对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从其迁入年度起三年内根据其对我市贡献,每年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五)企业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费用补贴。对于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我市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50万元。对于已挂牌公司实现首次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政府对于通过新三板和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且融入资金投资我市项目的企业,按其融资额再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费用补贴。对我市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扶持债的发行人,自治区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融入资金用于我市项目的,市政府按其融资额和期限每年再给予1%的利息补贴。

  (七)资产证券化融资费用补贴。对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筹集资金的我市企业,自治区本级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融入资金用于我市项目的非金融企业,市政府按其融资额和期限每年再给予1%的利息补贴。

  (八)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补贴。对地方银行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自治区本级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

  (九)涉农和小微企业债券融资项目贴息。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扶持债、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给予部分贴息,由自治区相关部门比照贷款贴息确定。

  三、建立工作协同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主席,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对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联络处设在市金融办。

  (二)加强合作对接。积极开展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交易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企业同证券公司等进行系统化的沟通对接,指导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合理选择股权和债务融资品种,根据融资程序和条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智力支持。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特别是要利用京蒙对口帮扶机会,借助北京的金融才智,对我市企业实施分层次、分专题的直接融资业务培训,进行政策和业务咨询辅导,提供诊断、改制、重组和融资方案设计等服务,提高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能力。

  (四)加强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发债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开通“绿色通道”,切实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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