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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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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5〕4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4日


 

  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竣工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总额,应当经政府研究审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政府发改部门按政府审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一经审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重新报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装修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编审招标控制价,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节约、有效的原则。

  (三)建立“先评审后编入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管理运行机制。

  (四)建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监管,中介机构跟踪评审”的组织管理模式。

  (五)对项目评审通过政府购买评审中介机构服务来完成。评审中介机构的选择,采取“政府采购和直接委托”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即对购买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评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购买预算尚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评审中心直接选定中介机构。评审业务由评审中心统一委托,统一付费,统一管理。

  (六)评审工作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实施,实行市和旗县市区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评审中心负责全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中心应制定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建立评审中介机构库,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评审中心应制定评审专家入选条件和管理办法,建立评审专家库,实行公开征集、择优选用、综合考评、动态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含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由政府负责还本付息的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装饰装修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装饰装修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四)各级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市政府和财政部门交办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情况;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设备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对申报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八)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绩效评价;

  (九)需要评审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评审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式包括:

  (一)单项评审。对项目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的单项评价与审查。

  (二)跟踪评审。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工程变更、隐蔽工程、设备材料认质认价、进度款拨付和其他管理情况进行的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评审。在审批采购方式前,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预算进行的评审。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程序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需评审的项目相关资料报送至财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相关业务机构对所报评审资料初审后,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评审中心,并将送审资料一并移交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送审资料必须由相关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认可。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后退回财政相关业务机构;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依规进行评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事宜。

  (三)评审中心确定项目评审监管人员,全程监督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跟踪评审,评审人员按规定程序到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中心和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会审、核对,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后形成评审结论,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评审中心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出具中心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一式三份,评审中心、财政相关业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一)制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后向评审中心安排评审任务;

  (四)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

  (五)对经确认的评审结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的职责和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审机制和对工作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内部监管机制;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及特别事项的说明等,对影响评审结论的事宜予以披露;

  (三)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对有疑义的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制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做好各类评审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严格履行保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效率;

  (五)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应当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评审中心应当加强对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复审,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再行委托;

  (六)对跟踪评审的项目,要做好现场相关数据的记载和影像记录,作为变更签证、隐蔽工程和结算评审的依据,评审人员在跟踪评审过程中不得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作出任何关于项目造价方面的承诺,不得干预现场施工;

  (七)评审中心和与其合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八)对评审结论和相关资料,要严格履行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呈送有关单位外,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泄露。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和要求: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影响评审结论的资料应当一次性报送;

  (二)对评审中需要调查、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跟踪评审的项目,应当配合评审中心和与其合作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对项目涉及变更、签证、设备材料认质认价、隐蔽工程验收等事项的,提前通知评审中心和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把关;

  (四)对评审中心和与其合作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在收到《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签字盖章,逾期未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章 评审管理和付费

  

  第十七条 评审问题管理:

  (一)对由于资料短缺等原因无法评审或争议较大的项目,退回送审单位,待资料准备齐全后再予评审;

  (二)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有争议的部分,由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的,评审机构可以出具单方评审报告;

  (四)对特殊情况需增补影响评审结论的项目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在资料上签字盖章,由评审中心研究确定;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评审中心复议一次,有证据证明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评审中心取消委托评审,并重新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变更审批管理:

  项目变更增加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项目变更增加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由市政府研究批准或市长批准。凡变更未经批准的,施工中不得实施,评审时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评审结论使用管理:

  (一)经审核批复的评审结论是财政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掌握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二)对采购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评审结论是确定采购预算和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实施招标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三)项目绩效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付费标准:

  (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付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执行,对核减额加核增额超过5%的部分,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评审费,并在工程结算中相应扣减,对退审项目,不计算评审费;

  (二)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收费标准计算应付评审费优惠30%后支付,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收费标准计算应付评审费全额支付;

  (三)对出具单方评审报告的付费标准,先按应付评审费的80%支付,其余部分待出具正式三方报告后再全额支付;

  (四)跟踪评审项目和进度评审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支付评审费用,待工程整体完工后,按工程结算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发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研究审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出具审批文件。对不按上述规定出具审批文件的,由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由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初审,发现有弄虚作假、高报决算行为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退回施工单位重新编报,并对施工单位暂停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虚列评审项目、虚报评审资料、报审金额虚数较大或者审减率超过30%以上行为的,由财政部门退回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报送,并由政府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对未经评审中心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并由政府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及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从中介机构库中剔除,在五年内不得承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发〔2008〕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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