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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
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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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15〕4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9年8月31日发布实施的《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标题“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修改为:“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或安置办法”。

  二、原第二条第四款“由我市在自治区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或按政策规定交流到我市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乙类项目)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或破纪录的运动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的相应分值,每分奖励100元”。修改为:“由我市在自治区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或按政策规定交流到我市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乙类项目)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或破纪录的运动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的相应分值,每分奖励200元”。

  三、原第十条“优秀运动员安置范围:凡经我市选拔、训练培养,经我市体育部门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我市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第一名、在全国运动会、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六名、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予以就业安置。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优秀运动员安置范围:凡经我市选拔、训练培养,经我市体育部门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上获得1枚或1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且符合《劳动法》有关年龄规定的,予以就业安置。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第十一条“对所需安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市政府批准,由编办负责落实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修改为:“对所需安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市政府批准,由市编办按照对口安置的原则,负责落实到空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人员录用手续”。

  

  附件:修改后的《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或安置办法》

  

                                                        2015年5月25日  

  

附件

  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或安置办法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各类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由我市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并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由我市培养输送到国家和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获得名次,并按自治区的奖励政策在全区运动会总成绩中为我市记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二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等国际重大比赛的获奖运动员参照国家、自治区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但没有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奖励1万元。

  (三)由我市培养、输送并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按照自治区全运会奖励政策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总成绩中记金牌的运动员,每计入一枚金牌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由我市在自治区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或按政策规定交流到我市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乙类项目)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或破纪录的运动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的相应分值,每分奖励200元。

  第三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标准:

  足球、篮球、排球运动员获奖金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奖励金额的300%给予奖励。其余集体项目的运动员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获金额相同,根据参赛人数人均发放。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由该教练员(组)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记金牌的,该教练员(组)按获奖运动员的50%给予奖励。

  (二)在自治区全运会中,教练员(组)所训练的运动员获得金牌,教练员(组)按多得多奖的原则给予奖励,获得1枚金牌,按照运动员获奖金额的80%给予奖励;获得2枚金牌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90%奖励;如果所训运动员在比赛中一次拿到3枚或3枚以上金牌的按运动员奖金的100%给予奖励。银牌、铜牌依此类推。

  (三)经该教练员(组)训练、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为了保证自治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需要,不能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但按照自治区的政策规定给我市记金牌的,每枚金牌奖励教练员(组)4万元。

  (四)经过基层教练员选拔、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除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第一款执行外,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享受奖金的60%,现任教练享受40%、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享受奖金的70%,现任教练享受30%。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教练员与获奖的集体运动员同等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训练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获奖成绩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七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周期内对组织领导全运会筹备工作和组织训练及比赛的有功人员按全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发放总金额的4-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达到以上规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由市体育局审核并做出奖励方案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奖励的实施按自治区全运会比赛周期为标准,每四年进行一次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优秀运动员安置范围:凡经我市选拔、训练培养,经我市体育部门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上获得1枚或1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且符合《劳动法》有关年龄规定的,予以就业安置。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所需安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市政府批准,由市编办按照对口安置的原则,负责落实到空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人员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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