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促进“十三五”时期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提高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认识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采取政策引导下的商业化保险运作模式
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为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保险业务,要拓宽服务领域。对国家试行的保险产品,要加快推行。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积极拓展市场,扭转单纯依赖各级政府出台保费补贴政策拓展新业务领域的惯性思维方式,促进我市保险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明确目标任务,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是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和密度力争分别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保险保障全面、保险产品不断创新、保险功能不断完善,保险诚信规范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保险真正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不断完善保障体系
(四)加大力度拓展“三农”保险范围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原则,围绕我市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主导产业,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扩大涉农涉牧保险覆盖面,一是不断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稳步扩大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目录的农业保险险种范围。扩展已开办的农业保险承保面积,积极推进保险全覆盖。二是支持保险公司推广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涉农涉牧的保险产品。如:马铃薯种植大户贷款保证保险、务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贷款人意外保险。积极开办设施农业保险,如:温室大棚保险、棚内作物保险。探索开发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马铃薯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保险、草原灾害保险等新型产品。三是稳步推进公益林保险,积极开展商品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和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四是加强保险公司与气象、农牧业部门合作,联合申请研究项目和可行性论证,借助项目建设细化气象指数保险,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用气象科技创新、农业气候风险区划等工作,探索气象指数保险方法研究和已有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以及相关的保险公司)
(五)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是各级政府要规范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发放财政补贴资金,严格费用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二是加强政府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机构协作流程,整合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明晰政府与保险机构经办农业保险工作人员权利义务。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农牧、林业部门人员的双向业务培训,提高农业、林业保险工作质量和理赔时效,为农牧、林业生产经营组织者,提供更为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保险销售和查勘理赔服务。四是围绕农业生产的各个生产环节,深化气象、农牧业、保险等多部门在“三农”服务方面的合作,实现气象、农技、保险信息共享,开展灾前预警预防、农业气象技术指导、灾中加密跟踪预警、灾后评估、理赔等一系列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相关的保险公司)
(六)建立地区性巨灾保险制度
结合本地区自然干旱、洪水、风雹、雪灾、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类型多发的实际,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巨灾保险有效保障模式和防灾防损保险制度,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协助政府应对巨灾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地区的农牧业生产和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相关保险公司)
三、加快发展责任及意外保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业务
要积极适应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下对责任保险产品需求,大力推动与公共利益密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拓展责任险覆盖面。要加快发展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及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及意外保险、旅游景点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居民用电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及意外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确保基础性的责任保险业务的相对成熟和定型。要积极开展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保险和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群防群治保险工作机制。建立符合实际相对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在全市范围内组织推动所有公立医院及大部分私立医院实行应保尽保,并逐步将责任保险扩展到基层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安监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市旅游局、交通局。配合单位:相关保险公司。)
(八)建立责任保险防范灾害的救助体系
强化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责任保险防范灾害的救助体系,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化解民事责任纠纷。(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配合单位:市综治办、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及相关保险公司)
四、加快发展商业医疗健康险和养老保险
(九)健全养老保险服务
鼓励我市保险公司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业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如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鼓励各级政府通过保险费补贴、奖励等形式,为失独老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城市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等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办学生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重疾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积极申报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相关的保险公司)
(十)完善养老健康保险服务
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定价机制和风险调节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形成覆盖全市所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三位一体的补充医疗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积极申报开展各类医疗、疾病、护理、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试点,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将全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探索我市统筹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通联机制。(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配合单位:相关保险公司)
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质量
(十一)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方式
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增信作用,稳步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合作,重点加大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与风险补偿等方面工作力度,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探索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基金,适时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市经信委、乌兰察布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相关保险公司)
(十二)拓展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领域
鼓励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风险咨询、劳动用工等方面保险服务。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推进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公司)
(十三)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和物流保险
充分发挥保险对发展第三产业的促进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等新型保险业务,大力推动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文新广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相关保险公司)
(十四)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重点项目建设
通过政府引导,优化我市法律、政策和信用环境,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搭建保险公司与我市经济建设沟通的桥梁纽带和投融资信息汇集共享的合作平台。鼓励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保险公司)
六、防范风险,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搭建保险行业纠纷调处平台,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健全保险消费者纠纷调处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完善保险消费者纠纷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人身险消费误导和财产险拖赔、惜赔和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提高保险信访投诉案处理的速度和质量。强化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从业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交流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不良从业人员“黑名单”记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市消费者协会。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信访局、相关保险公司)
(十六)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市保险行业与市政府及公安、司法、金融监管、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积极维护本地区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明确保险公司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牵头单位:市政法委、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以及相关保险公司)
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政策支持体系
(十七)强化政策保障
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地方立法。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支持表彰。(各旗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八)加大财政补贴支持力度
切实改变财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环节,由向企业直接分配资金、项目变为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要全面落实财政支持农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品种和补贴范围。积极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落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探索通过财政保费补贴方式建立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群和城镇流动人口、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保障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及时足额支付保险企业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保险公司)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现代保险服务业对我市经济工作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推动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支持涉及本地区、本部门保险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解决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与保险公司加强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十一)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保险宣传,大力普及现代保险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扩大保险正面宣传,鼓励保险机构利用媒体举办保险专题或讲座,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营造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保险行业要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较强的保险知识讲师团,大力宣传本《实施意见》精神,通过深入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五进入活动,在我市学校、社会、单位和农村中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各旗县区政府、市文新广局、市教育局、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各新闻媒体以及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