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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察布市委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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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党发〔2015〕21号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产业,推动养老产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截止2014年末,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49.4万人,占总人口的1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3%)近3个百分点,其中农村牧区老年人35.8万人,城镇13.6万人,且每年以5.6%的速度递增,到2020年,全市城乡老年人预计达到60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不断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保障老年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当务之急,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投资新领域、推动经济转型的新支点,是围绕首都、依托首都、保障首都、服务首都和融入京津冀经济圈发展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养老为支撑、机构养老为补充,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城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计划,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以市场化形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和体系。

  2.以民为本,服务全局。在大力发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打造一批中高端的养老场所,在为我市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吸引京津地区老年人来我市长期或者阶段性养老,建立起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和面向京津地区的高端养老服务体系。

  3.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持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养老为支撑、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发展理念,重点加强以社区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的功能向居家转移,把社区打造成最有效的居家养老平台,稳步推进机构养老服务。

  4.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养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在城镇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养老为支撑、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城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农村形成以幸福院为主体,养老服务点居家养老为依托,敬老院集中供养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使9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或幸福院实现居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大宣传和招商引资力度,发展针对京津地区老年人的中高端养老服务产业,通过打造一批中高端养老场所,吸引京津地区老年人来我市长期或阶段性养生养老。

  ——社区和居家养老实现四个100%。即:全市217个社区全部建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整合信息服务系统,完善“12349”便民服务平台,覆盖所有旗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达到100%;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养老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覆盖率达到100%。

  ——机构养老。新建养老机构床位7000张,到2020年全市养老床位达到8000张,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40张目标,其中民办机构床位达到80%以上。从区域布局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养老服务拓展区。充分利用我市区位交通便利和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重点在乌兰察布中心城区(集宁区、察右前旗)、兴和县、凉城县等地,发展面向京津地区和全国的中高端养老服务产业。其中中心城区5000张(集宁区4000张、察右前旗1000张)、兴和县500张、凉城县500张。二类是基本养老保障区,以保障城镇“三无”、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为重点,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其中丰镇市500张、商都县500张、其他旗县各200张。

  ——农村养老。建设互助养老床位10万张以上,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点100个,让有生活能力无生产能力、有意愿入住幸福的老年人进幸福院养老,为不愿入住幸福院或幸福院未覆盖的老年人通过养老服务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把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统一安排到敬老院,实现集中养老。并建立互助幸福院与敬老院有效衔接机制。

  (四)主要任务

  1.完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一是夯实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条件。

  ——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的基础上,利用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投入20万元,整合和利用现有场所,在社区建设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的日间照料中心,到2020年,全市每个城镇社区至少要建成1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覆盖率100%。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办公设施、居民活动场所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打造全市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借助智慧乌兰察布建设,整合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服务网络,打造全市统一的、覆盖所有旗县市区的“12349”便民信息服务平台,覆盖100%城镇居民,搭建起居家养老需求与为老服务组织市场供给的桥梁。一是在民生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建立起社区居民的基本信息数据库。特别是将65岁以上老年人手机与信息服务平台的中心数据库绑定。二是建立起社区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医疗服务等服务组织数据库,并引导其加盟12349便民信息服务平台,成为社区全民服务的主体力量。

  ——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社会参与、普惠百姓”的原则,大力培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引进类似“乌兰美家政服务企业”或其它连锁养老服务等社会组织,无偿使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采取市场运作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根据乌兰察布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建立政府向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机制,购买服务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共同承担。

  二是创新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无偿使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为专门从事社区居家养服务的社会组织。主要承担发布服务需求信息、服务供给信息,组织养老服务的供需对接;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加强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建立老年人养老状况信息库和服务台账等工作。

  ——提供服务的内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等。

  ——提供服务的方式。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条件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政府购买服务: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且常住的城镇“三无”人员、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可自愿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经旗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期为1年,次年须重新申请,实行动态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基本服务项目为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旗县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按半失能、失能分为两个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发给200元、3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消费券”,并免费发放便民信息平台的服务终端。

  服务对象根据自己的需求,向12349便民信息服务平台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求助申请,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加盟12349便民信息服务的其它服务组织,按照12349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发送的服务指令,派遣服务人员上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对象使用服务消费券支付上门服务人员的服务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其它社区服务组织,也可定期上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每季度末,服务人员将消费券送12349便民信息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统一结算。

  自费购买服务: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可自费购买12349便民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终端,也可使用自己的通讯终端,通过12349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与养老服务中心或其它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联系,自行选择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按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民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对服务对象多次投诉的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人员,应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

  2015年,在集宁区选择5个社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以后逐年在全市推开。

  2.发挥市场机制加快机构养老床位建设。各旗县市区要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规划,不断增加对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在鼓励和支持现有的民办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基础上,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要认真落实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土地、税收、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进一步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务,为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2015年—2020年,全市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7000张,床位总数达到8000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40张的目标。其中,2015年,全市新建机构养床位2000张(养老服务拓展区1600张,基本养老保障区400张);2016年新建2000张(养老服务拓展区1400张,基本养老保障区600张);2017年新建1000张(养老服务拓展区600张,基本养老保障区400张);2018年新建1000张(养老服务拓展区500张,基本养老保障区500张);2019年新建1000张(养老服务拓展区600张,基本养老保障区400张)。

  3.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农村养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14〕44号)精神,在农村建设乡镇管理、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为贫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加大农村养老服务点建设,为不愿入住幸福院或幸福院未覆盖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整合改造现有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

  4.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卫生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引入公办、民办老年服务机构,指导和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标准医疗服务站点,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覆盖率100%。要将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效衔接,覆盖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开展上门诊疗、保健咨询等便民服务。人社、卫生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服务站点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实现直接报销率100%。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病科。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养老护理院,开展养老护理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一体的养老机构。

  5.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保健理疗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吸引首都和其他地区的老年人来乌兰察布养老养生,发展面向首都、服务首都的中高端养老服务产业。

  三、政策扶持

  (一)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旗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集宁区民政部门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集宁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对于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举办养老机构,且客观上无法满足许可条件的,民政部门可进行前置认定,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认定书》,并签定《养老机构建设协议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认定书》的,可享受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采取租赁场所或利用自有场所举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实地查验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认定书》的养老机构项目,发改、规划、土地、消防、环保、建设等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区分养老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线。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为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和旗县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发挥财政、商务部门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带动作用,由政府、银行和企业等共同投入,筹集并不断壮大“养老发展基金”,夯实扶持养老业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财政部门应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尽快建立养老服务业信贷投入风险补偿基金。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各地要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需求,积极支持无障碍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民政、土地、规划、建设及土地收储部门要严格监管。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全部收费。对养老机构减半收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对养老机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1.加大对互助幸福院建设的资助。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社会状况,将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加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和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党发〔2014〕15号)精神,制定支持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互助幸福院可持续发展。

  2.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各地要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房屋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3.加大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资助。各地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对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已建成数量、建设规模、服务功能、覆盖人数等要素,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分别给予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购买、租赁商品房、住宅小区建设养老社区和老年人度假小区。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养老机构认定书》的,可享受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4.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分为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四个等级。对于二级养老机构,按入住实际人数每张床位每月补贴150元,自治区补贴100元,旗县财政补贴50元。对于三级养老机构,按入住实际人数每张床位每月补贴300元,自治区补贴200元,旗县财政补贴100元。对于四级、五级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补贴450元,自治区补贴300元,市级财政补贴150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老人并为其提供服务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县级财政按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1.5倍支付供养服务费用。

  5.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都要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参保费用的50%,所需资金由各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6.建立养老护理员保障制度。为鼓励和吸引相关从业人员,稳定护理员队伍,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且连续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在岗职工,每月分别补贴200元、300元和5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初中级岗位津贴由旗县财政负担,高级岗位津贴由市本级财政负担。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各旗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人社部门采取“乌兰美”模式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免费培训,并进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认定。驻市各高等院校要打造好养老服务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开设养老护理专业,培养老年医学、老年护理、老年人心理康复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将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能力建设纳入全市公共实训基地规划中。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各地应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积极扶持、培养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实行为老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支持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认真抓好责任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与养老服务有关的行业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全面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政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支持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筹集和指导好养老基金的募捐、投放、使用。有序引导市场机制在发展养老服务业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养老服务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工商、金融、供电、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市委和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听取各旗县、各部门进展情况和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问题。纪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良性互动、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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