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现将经审查确认、符合公布条件的市本级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市教育局
3.市科学技术局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6.市公安局
7.市民政局
8.市司法局
9.市财政局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市国土资源局
12.市规划局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4.市环境保护局
15.市交通运输局
16.市水利局
17.市农牧业局
18.市林业局
19.市商务局
20.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市审计局
2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5.市体育局
2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市统计局
29.市旅游局
30.国家安全局
31.国家税务局
32.地方税务局
33.市地震局
3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5.市烟草专卖局
36.市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
37.市粮食局
38.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1.市档案局
2.市气象局
3.市园林局
4.市盐务管理局
5.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6.市地方海事局
7.市公路管理局
8.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9.内蒙古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乌兰察布支队
10.市农机监理所
11.市草原监督管理局
1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13.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
14.市植保植检站
15.市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16.市渔政管理站(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局乌兰察布检验处)
17.市节能监察中心
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监管分局
19.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21.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乌兰察布分局
2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市森林公安局
24.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25.国家统计局内蒙调查总队乌兰察布支队
26.市交警支队
27.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分局
28.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29.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
30.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述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下发的《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乌政办发〔2011〕146号)同时废止。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