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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
人民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
——
乌政字〔2015〕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50号)的精神,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意见

  各地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落实中期财政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主体和程序,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先行先试,做好我市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要从2015年开始,结合2016年预算编制,着手试编2016—2018年当地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3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从2016年起,要与自治区同步,编制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3年滚动财政规划,确保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步入正轨。之后每年度,都要自行按照上述滚动机制,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三、突出重点,有效提高中期财政规划利用水平

  在编制2016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时,重点将跨年度实施的投资性或费用性项目,分年度还本付息项目及因财力不足无法编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要适时编入当地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3年滚动财政规划中。同时,在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目标时,要同步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要把中期财政规划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草案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四、提前准备,做好我市中期财政规划上报工作

  要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中期财政规划,规划内容和形式自定。同时,要按照市财政局时限要求,采取统一格式进行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50号)

  

                                                        2015年10月8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较多挑战,财政收入增速下降,与支出刚性增长矛盾进一步加剧;现行支出政策考虑当前问题较多,支出结构固化僵化;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财政规划衔接不够,不利于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有利于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上述问题,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当前长远。既要着力应对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资金分配,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现行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

  3.实施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4.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二、中期财政规划主要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是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预判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使中期财政规划渐进过渡到真正的中期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考虑国际国内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在做好经济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宏观经济政策,预测未来财政收支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根据对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的预测和对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一是财政收入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税制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化解过剩产能、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部分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等。二是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一些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因人口结构变化的增长情况,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支出预算中的保障情况,已安排的财政资金由于各种原因形成沉淀的情况等。三是债务风险问题。部分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存在的风险隐患等。

  (三)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在财政收入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税务、海关、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税制改革、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清理规范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政策目标和政策实施时间,评估政策对经济运行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二是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梳理规划期内重大改革、支出政策和支出项目,明确政策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说明资金使用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减少新增沉淀资金。三是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赤字规模、政府债务限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将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测算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并进行综合平衡。 

  三、编制主体和程序

  财政部牵头编制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对中央年度预算编制起约束作用,对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起指导作用。财政部要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启动之前,提前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草案。草案应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部门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并测算收支数额,及时提交财政部汇总平衡。同时,各部门还要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比照中央做法,编制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省级各部门、省级以下地方财政部门也可分别编制省级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当地中期财政规划。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抓紧研究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制定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办法。

  (二)增强协调意识。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作。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观念,拟出台的增支事项必须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对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就业等方面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管理责任,督促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数据信息管理、支出项目化管理和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国 务 院    

                                                             2015年1月3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区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当前,受外部经济下行压力和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前期政策消化“三期叠加”的影响,我区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财政收入增速下降,支出刚性增长较快,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现行支出政策“短期化”、“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支出结构固化僵化;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财政规划衔接不够,不利于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有利于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上述问题,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于保障自治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实现我区中长期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九届十三次全委会议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发〔2015〕3号文件要求,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当前长远。既要着力应对我区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资金分配,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2.有效衔接融合。中期财政规划将规划期内收支计划与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充分结合、有机衔接;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为依据,以实现全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预期绩效目标为方向,以各部门、各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为参照,为实现中长期施政目标提供财力保障。

  3.统筹配置资源。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规划期内各项财力来源为基础,统筹考虑、综合安排。

  4.突出问题重点。针对目前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现行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立足区情,借鉴其他省(区、市)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中期财政规划要聚焦规划期内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

  5.实施滚动管理。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进行及时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6.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三、中期财政规划主要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是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预判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使中期财政规划渐进过渡到真正的中期预算。

  中期财政规划与一般性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区别:现行一般性中长期财政规划是宏观的、预期性的,主要描述财政收支发展目标和重大政策,内容一般不变;中期财政规划是具体的、执行性的,主要体现支出安排和预算控制,每年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税务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年度计划,考虑区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的经济发展情况,预测未来三年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在做好经济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宏观经济政策,预测未来财政收支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根据对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的预测和对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一是财政收入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调整的动向判断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关注财政收入质量及稳定性和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等。二是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因人口结构变化可能造成的支出增长过快问题,一些亟需解决的支出在预算中的保障问题,一些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问题,部分试点政策全面推开后的资金需求问题,已安排的财政资金由于各种原因形成沉淀的情况等。三是债务风险问题。运用负债率、债务率等指标,判断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存在的财政风险隐患。

  (三)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在财政收入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税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税制改革、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清理规范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协商提出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评估政策对我区经济运行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二是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梳理规划期内重大改革、支出政策和支出项目,明确政策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说明资金使用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减少新增沉淀资金。三是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赤字规模、政府债务限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将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测算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并进行综合平衡。主要包括:一是财政收入总量预期目标和财政支出总量控制目标;二是按收入种类和征管部门测算收入预期目标;三是按部门或类别分别设置支出限额;四是设置赤字或债务余额控制目标或警戒线。

  四、编制主体和程序

  2015年起,以全国中期财政规划为指导,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编制自治区中期财政规划。自治区中期财政规划对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起约束作用,对盟市、旗县(市、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起指导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启动前,提前编制自治区中期财政规划草案,草案应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各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并测算收支数额,及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平衡。同时,自治区各部门还要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各盟市财政部门可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做法,试编地方中期财政规划。自2016年起,各盟市财政部门正式编制当地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盟市级各部门、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当地中期财政规划,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自治区本级各部门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抓紧研究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合力,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自治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大胆先行先试,细化工作措施,制定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机制,注重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作。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观念,拟出台的增支事项必须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对于农牧业发展、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重大事项,各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三)夯实基础,提升规划编制水平。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供良好支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管理责任,提前谋划,督促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数据信息管理、支出项目化管理和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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