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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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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执法监管,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专项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严禁集体农用地未经依法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在未按法定报批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之前,除依法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之外,一律不准向任何建设项目供应土地,也不准以其他方式批准项目开工建设。

二、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划随意修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报批必须符合规划。

建设用地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市场供应状况和调节目标,会同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当地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做好计划出让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容积率、建筑密度(系数)、绿地率等相关规划控制指标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制订供地方案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用地指标和投资强度的管控,按项目用地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供地时序,优先保证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

三、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依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强化征地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建设项目需占用集体土地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转用征收报批手续。征收集体土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认真做好失地农牧民就业培训,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和保障安置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对因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既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大力提倡节约集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土地调控政策,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用好用活增量。各地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调整招商引资思路,科学评估、严格筛选投资项目,提高项目准入门槛。要避免引进用地需求量大、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和不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优化工艺设计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使用数量。对用地数量较大(50亩以上)的项目,在具体供地环节要实行分期供地。已供地的如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完成,暂缓下一期的供地。

加大城市(镇)危旧房改造力度,挖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旧城改造的土地原则上应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储备,进行前期开发整理,达到使用条件后,由当地政府统一按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

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之外,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严禁对符合公开出让条件的土地协议出让。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非法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除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点项目外,在土地出让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等五部委财综〔2009〕74号文件的规定,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

六、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加快土地供应速度

针对我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建设用地指标严重短缺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加快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速度,坚决杜绝批而未供现象的存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90号)中“前2年及当年供地率要达到90%、80%和50%以上”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将把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停受理该地区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并减少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时对造成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建设用地严重浪费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七、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的日常监管,健全和完善建设用地批后供后监管制度,定人、定责、定期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供地后开发利用动态巡查,督促用地单位履约开发,避免土地闲置浪费,确保项目投资投产,加快推动资产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

各地政府要在2014年上半年前组织一次闲置土地的彻底清查,并建立闲置土地档案,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即将形成闲置土地的,要及时向用地单位发出通知,督促其限期开工建设;对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要按照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2年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请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处置。市政府将对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凡清查工作开展不力,处置工作不到位的,将启动问责机制。

八、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健全完善共同监管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切实做到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力争把绝大多数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形成的土地违法案件,各地要依法组织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因违法用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在案件查处的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公检法司、纪检监察、农林牧水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共同监管机制,认真落实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工作中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严格贯彻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旗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格实行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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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乌兰察布政报     浏览次数: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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