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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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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情况,为深化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防止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违规干预。今年初,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我市组建成立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政府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市场进行整合,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行,推进了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管理方式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交易类型由分散市场交易向集中市场交易转变,市场交易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有序。实践证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总体思路,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整合利用好现有各类招标投标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各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在这项工作中应切实负起责任,发挥主导作用,整合各类交易市场,建设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将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功能从相关部门剥离出来,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不再具体操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只进行行政监管,实现管办分离,防止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二)集中交易,规范运行。各地区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在目录范围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要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交易。同时,要及时完善市场运行、交易监管、工作流程、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行。

(三)部门监管,行政监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法定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履约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环节的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要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协助政府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改革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负责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策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包括: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政府直接管理,经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建设和管理综合专家库,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

(三)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其主要职责包括: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四)发挥各方监督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严格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民航、铁路、信息产业、商务、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履行行业审批监管职责,确保主管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受理对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强化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力度。

(五)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资金的监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效益。

(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公开透明进行,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开有关过程和结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注意发挥市场主体之间、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提高监督的综合效果。

四、加快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步伐

(一)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自治区《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98号)文件“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客观需要,对原隶属于政府各部门分散建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功能、人员、编制的整合。在不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总编制的前提下,可依托现有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平台、行政服务中心等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各盟市所在地只准建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精神,建立乌兰察布市与集宁区共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涉及集宁区的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交易。鉴于目前其他旗县市交易场所、服务设施、评标专家库、信息发布等条件不完全成熟,先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的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划归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将原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从原单位剥离,将其人员、编制、职能整建制划归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目前各旗县市区矿产权出让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交易。确定商都县为试点,先行开展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其它旗县市按照条件成熟一家、组建一家,成熟一项、进驻一项的做法,逐步推进旗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设置专门的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等场所,满足进场交易各方洽谈、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行政监督等活动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设施,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测设备和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科技水平。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各类信息发布媒介和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推广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等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系统。鼓励采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手段,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网络化。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依托各级电子政务外网,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水平。

五、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

(一)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编制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全部要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要全部纳入进场交易范围,逐步将特种行业经营权等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逐步承接和吸纳苏木乡镇、嘎查村适宜进场交易的项目。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市直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入项目实施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专业分类,实现资源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专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业主代表除外)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和运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配套政策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交易市场的工作范围、重点和程序。完善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评标专家抽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积极推行进场交易项目资格后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和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誉管理制度、服务行为准则等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并重,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代理行为。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承担中介代理业务。建立健全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督促各类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资料,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及整合利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落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内治工发〔2011〕1号),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推广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身份识别效率。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六、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机构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形成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在制定规则、监督执法、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履行部门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市直有关部门要起到带头作用,切实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统一,抓紧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推动垂直管理部门和市直企业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以及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项目实施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把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等情况,统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监管不力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项目管理、交易运行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按照规定应进场交易不进场、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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