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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重化工企业电价补贴调整
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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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市重化工企业电价补贴调整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重化工企业电价补贴调整

             实施方案(暂行)

 

  去年以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市出台了对重化工6个行业实施临时性电价补贴等应对措施,对及时启动停产企业、稳定地区用电负荷、稳定就业起到了显著作用。但一批开放式、工艺简单、污染严重的小型矿热炉存在产出低、能耗高的问题,同时工业电耗增速远大于增加值增速,使全市节能压力不断增大。目前随着电价补贴的实施,一批企业稳住了市场,实现了正常运行,近一个时期部分产品价格有所回升,企业逐步企稳回升。为此,将通过调整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方式,使企业在环保、节能等多重硬约束下,推动企业由单纯的保增长外延式发展模式向自我调整、自我发展的内涵式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

一、调整电价补贴原则

推动全市重化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上大压小、扶优劣汰、产业升级、产业导向、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原则。

二、调整补贴范围

(一)1.25万KVA以下的矿热炉不予补贴。

(二)列入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矿热炉不予补贴。

(三)凡环保不达标、未按整改方案整改以及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矿热炉取消补贴。

(四)取消电耗超限部分的电量补贴。按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自治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能耗限额规定,凡超出限额标准的企业,3月份前取消超出限额部分电量的电价补贴。如果继续执行电价补贴,从3月份后取消超能耗企业的全部电价补贴。

(五)由市安监部门提供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取消电价补贴。

三、调整补贴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生产电石、聚氯乙烯、化成箔、铁合金、氟化工、工业硅等产品的企业用电补贴执行0.01元/度。为鼓励重化工企业满负荷生产,运行的矿热炉达到正常用电量(矿热炉用电量按每月30天、每天按20小时计算)80%的,按以上新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否则不予补贴。

各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矿热炉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补贴标准。

四、审核程序

按照上述调整范围和标准,市电业局于每月月底前向市经信委提供补贴企业电量,市经信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算,形成联审单,并且会同环保局、安监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执行。

五、工作要求

对重化工企业实施电价补贴,对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和产业升级,进而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委、政府对重化工企业的电价补贴工作非常重视,多次研究,并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好电价补贴方案。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该方案迅速传达至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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