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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13〕119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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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1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1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1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2013年11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部署要求,解决新形势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一)补助对象。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我区接收的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均应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符合提前退役条件的,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非正常原因提前退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补助标准。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入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服现役期间各项优待的基础上,实行城乡统一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增发比例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10%。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而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服役满12年士官和义务兵(包括复员士官)的补助标准应分别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和3倍。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士兵,如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其地方经济补助按部队退役金标准和服役年限计发。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其地方经济补助按同等条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计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具体标准,各地区可在不低于自治区规定标准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发放办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按属地原则,由入伍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及应届毕业大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地方经济补助由入学前户口所在旗县(市、区)予以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要按时、足额、一次性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

(四)经费保障。各旗县(市、区)要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对无法满足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旗县(市、区),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妥善安排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就业

(一)安置对象。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以下四类人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士兵,可以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规定执行。

对历年遗留的退役士兵安置问题,要通过挖掘安置潜力、拓宽安置渠道、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二)岗位安排。驻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分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或者限制所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工勤辅助岗位如有空缺,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置的符合岗位条件退役士兵。苏木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安排一定数量职位,定向招录符合职位要求、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驻区中直企业、区直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新招录职工时,要安排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各有关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按上述要求,将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及岗位安排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程序步骤。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数量和接收单位实际制定,经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依申请公开。各接收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要主动与当地安置部门联系,及时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四)落实待遇。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有关待遇,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时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保证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及待安置时间计算为工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能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接收单位要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役10年以上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动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在合同存续期间内,如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单位裁员的,应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五)时限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应在接收退役士兵报到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遇特殊情况,应在安置年度内完成。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报到。退役士兵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部门报到,或无正当理由不到接收单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六)措施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如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不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罚。对未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地区,取消“双拥模范城”参评资格。

三、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一)税费优惠。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对接收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实际新接收退役士兵人数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可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二)教育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按照“城乡一体、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原则,可免试就读自治区、盟市定点的中等职业院校或技工学校,也可选择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的,参加教育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由中央财政给予学费资助,其他资助政策按现行高等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三)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等服务;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同时,要鼓励支持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四)报考照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和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优先录取。

(五)考录招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在部队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入伍前是大学毕业生的,与我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六项计划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参加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考试,享受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认真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有关政策

(一)接收安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入伍的,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接收,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后参加各类考试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征集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执行。

(二)学费补助。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员后学费资助。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一)转移接续。军队保险管理部门和地方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军龄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在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研究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和措施办法,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

(二)分工负责。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和审批,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时优先使用空编,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社会保险接续、劳动纠纷仲裁、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经费保障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任期目标和实绩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具体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助,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负责、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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