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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应征入伍大学本科毕业生退役
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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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乌兰察布市委 政府 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征兵工作的紧急通知》(乌党发〔2011〕38号)和2013年市委议军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应征入伍大学本科毕业生退役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置条件

从2014年起,经核准身份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国家教育部网注册)退役士兵,退役后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1.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且由乌兰察布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应征入伍的;户籍在乌兰察布市的女性大学本科毕业生,经乌兰察布市所在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审,自治区征兵办批准入伍的,退役后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2.在部队服役满两年以上(含两年)。

3.服役期间未受处分的。

二、安置办法

1.符合以上安置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后选择政府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民政、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审批核准后,安排到有空编的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2.符合以上安置条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入伍前户籍在集宁区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士兵,退役后,父母有一方在市直单位(行政、事业编制内)工作的,可以安置到市直有空编的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父母不在市直单位工作的,由集宁区负责接收安置到区直有空编的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4.从2014年起,入伍前户籍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下(含在校生)退役士兵(除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四类安置对象外),只享受服现役期间各项优待和地方经济补助等有关政策,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落实好应征入伍大学本科毕业生退伍安置工作。凡不按规定执行或自行出台与市政府相悖的安置政策、随意扩大安置范围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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