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
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我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主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嘎查村为建设单元,以发展主导产业为依托,以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扶贫互助社)为贷款主体,以扶贫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解决农牧民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放大贫困嘎查村的农牧业发展资金规模,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现项目全覆盖,大力实施农牧业增收富民项目,促进种养业结构调整和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到2017年实现全市贫困农牧民整体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业带动,因地制宜的原则。要充分考虑贫困嘎查村的经济条件、区位特点,发挥生产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主导产业。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乌政办发〔2013〕107号)和《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乌政办发〔2013〕108号)确定的重点产业,要以马铃薯、蔬菜、林草业、生猪、肉鸡、肉羊、肉牛、奶牛、农畜产品储运加工等项目建设为重点,集中资金予以扶持。
(二)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要让农牧民了解清楚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的贷款条件和申报程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调动贫困农牧民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产业选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上要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三)坚持风险防范,稳步推进的原则。旗县市扶贫办要协调农行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实施细则,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做到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项目捆绑,全面建设的原则。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要与2014年全面启动的整村推进项目相结合,实现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与整村推进扶贫项目互补,扩大扶贫效果。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配套使用、各记其功”的要求,整合各类涉农涉牧项目资金,集中安排到被扶持的嘎查村和贫困户。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确定主导产业。对贫困嘎查村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原因、发展主导产业的条件、群众意愿、资金需求等情况,拟定扶持项目和投资规模,并做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确定项目嘎查村和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扶贫互助社)。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主要发放“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和“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两个信贷产品,分别用于支持个人类和公司类客户。其中,用于支持农牧民到户的贷款原则上占到当年贷款总额的70%左右。
“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项目嘎查村原则上要在自治区2014年全面启动的整村推进项目嘎查村范围内选择。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的嘎查村,应具备以下六个基本条件:一是由于资金短缺造成生产发展滞后的贫困嘎查村;二是嘎查村农牧民具有一定的种、养、加技能,发展产业积极性高;三是依托当地资源优势,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并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四是组织发动到位,农牧民自愿组成联保组织、主动要求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五是嘎查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工作积极主动,具有较强组织力和号召力;六是村民有良好的借贷信誉,资金放得出、收得回、转的开、效益好,所贷资金能够全部用在生产发展上。
“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项目扶持的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扶贫互助社)的经营项目必须是旗县市确定的扶贫主导产业。同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截止2013年10月底登记注册、规范运行一年以上(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二是能够有效促进贫困乡村主导产业发展,直接或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稳定就业;三是符合金融部门规定的贷款发放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要求提供的抵押物,有良好的借贷信誉;四是具备金融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确定扶持项目。结合各地实际,要将贷款全部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等项目,大力发展马铃薯、蔬菜、林草业、生猪、肉鸡、肉羊、肉牛、奶牛、农畜产品储运加工等扶贫主导产业。在扶贫项目确定上,首先对全嘎查村现有的农牧业产业进行排队,由群众初选产业,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当地资源现状、技术条件、市场行情等逐个产业项目进行分析,每个嘎查村最终确定1-2个扶持项目。确定扶持项目一定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发展主导产业的成效,提高群众的认识,让群众积极主动参与主导产业的发展,切不可行政命令一刀切。
(四)组建联保小组。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的农牧户要有劳动能力,主动申请实施项目,没有不良贷款记录,积极肯干,遵纪守法,履行借贷承诺,群众和村“两委”班子认可。项目户每3-5户自愿结成联保小组,实行联贷联保,5户的联保小组至少要有2户贫困户,3-4户的联保小组至少要有1户贫困户。每个联保小组选出一名政治素质高、致富本领强、有责任心的成员担任组长,负责组织贷款办理,带领组员实施项目,管理和监督项目运行。对于没有加入联保小组的农牧民可通过财产抵押、个人担保等方式获得贷款。200户以上的嘎查村参与项目建设的农牧户不得少于总户数的50%,200户以下的嘎查村参与项目建设的农牧户不得少于总户数的60%;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不得少于扶贫对象的70%。
(五)贷款资格审核推荐。“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对象的审核推荐,首先由农牧户提出贷款申请,嘎查村审核列出农牧户贷款清册(包括联保小组名单),经苏木乡镇审核同意报请旗县市扶贫办,扶贫办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荐给旗县市金融机构,旗县市金融机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剔除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户,列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户清单,经旗县市扶贫办核实确认,金融机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贷款发放。
“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对象的审核推荐,拟申请项目贷款的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扶贫互助社),要按规定时限向旗县市扶贫办提交相关资料,扶贫办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荐给旗县市金融机构,旗县市金融机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最终列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类客户清单,经旗县区扶贫办核实确认,金融机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贷款发放。
未经审批、不在扶持嘎查村、扶持产业范围、不在有效扶持期内的贷款,不属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贷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类陈贷转移现象的发生。
(六)落实项目贷款。贷款只能用于支持农牧户的种植、养殖业、加工业等生产性项目,贷款期限不低于生产项目周期,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不得超过40%。合作金融机构要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为方便群众还取,每户设立一个账户,将每户贷款全额拨入账户,随借随还,要制定符合贫困户实际使用资金的结息标准和办法。各旗县市要严格执行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户获得贷款后,按照项目户意愿,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采购、技术指导与服务、项目公示公告、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金融部门要按月向市、旗县市两级扶贫办报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农牧户贷款投放总额及分旗县市、苏木乡镇、嘎查村、产品、金额明细。
(八)贷款项目贴息。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贷款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额度贴息。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按年向贷款户补贴,原则上贷款、贴息不超出三年。对于不按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本息到期不还者,一律不予贴息。按照自治区《方案》规定和关于贴息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原则上各旗县“金融扶贫富民产业贷”每年贴息资金不超出90万元,“金融扶贫富民农户贷”贴息资金可适当放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采取间接贴息方式。使用贴息资金贷款客户应先据实、按时、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然后按年度凭贴息贷款项目审批材料和银行利息收取凭证依程序向旗县市扶贫办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资金项目经旗县市扶贫办汇总核定,旗县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审定,报请自治区审批。自治区批复后,通过惠农卡将贴息资金发放到贷款农牧户、龙头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社)。
(九)担保资金补偿。旗县市扶贫办要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补偿协议。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担保补偿金要按定期存入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在金融扶贫富民贷款未全部清偿前,任何单位不得动用担保补偿资金。建立担保补偿的激励退出机制,按照自治区要求,根据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每年按期完成足额放贷计划任务、并有效化解风险的旗县,采取以奖代投方式逐年增加担保本金投入;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3%的旗县,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以内,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各旗县市要组织扶贫、财政、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台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十)总结验收项目。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后,各旗县市有关部门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贷后管理,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办法和流程。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为扎实有效地推进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市政府成立乌兰察布市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领导小组(附后),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扶贫、财政、发改、审计、金融、农牧业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并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扶贫、财政、金融、农牧业等涉农部门要积极探索项目管理的新办法、新路子,并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旗县主体、盟市协调、部门支持”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扶贫推动、金融贷款支持、财政担保贴息,贫困群众受益的原则,扶贫部门负责与地方政府、金融部门共同确定贫困村、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扶持对象;财政部门负责与扶贫、金融部门共同落实抵押担保金及贴息资金,抵押担保金及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最终由财政部门确定;金融部门负责与扶贫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及嘎查村共同落实贷款的发放,贷款发放对象和金额最终由金融部门确定。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各旗县市政府要根据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的相关要求及放贷行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确保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实施有章可循。组织苏木乡镇、嘎查村做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的组织、宣传、发动及资金运行和监管等工作。
(二)坚持民主推进,实现共同发展。在落实项目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把民意放在首位,在选择项目、覆盖对象、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嘎查村要及时建立联保组织,在办理贷款、发展产业过程中互相担保、互相监督、风险共担、共同发展、共同致富。
(三)加强资金管理,控制项目风险。各旗县市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做到风险可防可控。要加强贷款管理,强化项目监督,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做到调查摸底到位,资金发放到位,跟踪服务到位,监督管理到位,保证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四)开展科技服务,强化技术保障。为确保项目选择科学合理,实现科学种养,各旗县市、项目苏木乡镇要高度重视技术服务工作,成立技术服务组织,为项目户开展全方位的技术服务。一是要参与主导产业项目的确定,在品种选择、规模确定、良种(畜)供应、原材料供给、生产投入、产品销售、市场行情等方面为群众提供支持;二是举办主导产业技术培训班,加强对项目户的培训,制定并印发项目技术操作规程;三是指派技术员驻村蹲点,对项目户进行全程技术指导。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县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和召开各级干部及群众代表会议、进村入户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的目的、意义和操作方法家喻户晓。要深入项目乡、村、户开展调查研究,系统地总结和宣传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支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项目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