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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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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城镇职工和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市政府承诺的“十件实事”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建立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全覆盖、多渠道、专户存、保大病、属地管”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城镇职工和居民患大病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救助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全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三、基金筹集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低保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90元提高到150元,剩余50元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个人不缴费,属于个人的缴费由民政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学生、儿童的缴费标准暂不做调整。

各级财政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学生、儿童的补贴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20元。

四、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参保的城镇职工患大病后,当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分段支付比例报销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计算办法中,将原来的7万元—13.15万元调整为7万元—20万元,调整后的分段支付比例仍按80%计算。

参保的城镇居民患大病后,当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3万元到20万元的,按分段支付比例报销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超过20万元以上的,再对超出部分属政策范围内的报销20%。

五、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

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在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大病患者全部实行“一站式”结算;转外地和异地居住人员中的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并逐步建立异地“一站式”结算制度。

六、未调整部分仍按乌政办发〔2013〕12号和乌政办发〔2013〕13号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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