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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
——
乌政办发〔2014〕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9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43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

通   知

  

                                              内政办发〔20141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切实加强全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分批派驻的方式,向盟所在地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不包括国家已经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城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机制

  ()督察员的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负责向盟所在地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驻督察员,拟定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负责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承办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相关事项。

  ()工作原则和重点。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要严格遵循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不代替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能权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重点督察派驻城市总体规划、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反映有关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

  ()督察方式和程序。督察员列席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会议;有权要求驻地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根据需求进入现场进行踏勘。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员要及时与派驻地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的,要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由督察员派出机构依法,依规采取措,解决相关问题。

  二、加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抓紧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管理制度,并落实第一批派驻城市。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督察员的选派工作,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所选派的督察员应熟悉派驻地的基本情况。要加强对全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支持派驻地督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督察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督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务实、高效、清廉。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督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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