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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2014年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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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2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2014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报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328  


  

  乌兰察布市2014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

  医疗市级统筹报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制度,切实提高参合农牧民受益程度和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广大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圆满完成2014年市政府承诺为民办的“十件实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级统筹原则。市本级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纳费用要实行专户管理,旗县市区不设新农合基金专户,旗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只设立收支户,用于新农合基金周转和支出。二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三是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四是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报销报销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五是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原则。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目标

  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有效作用,不断提高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开展农牧民大病保险制度试点,建立完善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负担,让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新农合基金筹集

  参合农牧民个人缴纳标准为70元,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90元。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重大疾病保障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基金管理,防止基金透支。

  三、报销政策

  1.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元,家庭成员间可调剂使用,报销比例为80%

  2.参加新农合的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亡故)、五保户、民政确定的优抚对象住院治疗起付线降低50%。参合农牧民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五保户、“三无”人员、孤儿等民政救助的,按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执行民政救助政策。

  3.人体植入材料和置换材料,国产材料市内医疗机构按70%列入报销范围,市外医疗机构按60%列入报销范围。

  4.调整扩大重大疾病病种保障范围,将恶性肿瘤由原来的8种扩大为所有癌症全部纳入重大疾病范围,按住院总费用70%报销。

  5.新增二次报销政策。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政策范围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50%给予二次报销,已享受重大疾病报销的不再享受二次报销政策。

  6.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新农合购买商业保险重大疾病和大额医药费用报销工作,合理确定承保范围和报销内容。

  四、监督管理

  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依法做好新农合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要联合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市级统筹基金账户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报销管理、新农合网络核查即时结报便民利民措施等的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按《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新各自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与核查机制;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抽调专人组成自查组,定期开展新农合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实施方案》从201431日起执行,未调整部分仍按乌政办发〔201331号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由乌兰察布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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