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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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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3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417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加强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业部、自治区有关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各地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程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建设

  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能,充实力量,落实责任,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真正落到实处,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为形成工作合力,对农牧两个部门分别设立的旗县,要明确行业指导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依托当地农牧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渔业管理和“三品一标”的力量,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培训宣传和案件查处。加快检测体系建设步伐,按照项目批复的时间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集宁区、商都县农畜产品质检站年内要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工作,并正式启动运行;丰镇市、察右中旗、四子王旗、凉城县、卓资县、兴和县争取通过自治区验收,开展试运行;化德县和察右后旗按照投资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市级农畜产品质检中心和察右前旗质检站做好项目批复准备工作。为提高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全市92个乡镇全部挂牌成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利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合二为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落实责任,重点做好宣传培训、督导巡查、信息上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等工作。每个嘎查村要配备1-2名农畜产品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各检测机构要承担应有的职能职责。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基地(企业、合作社)及收贮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加大检测经费投入和配备专业技术力量。旗县质检站至少配备3-5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需投入检测经费50万元,用于购买试剂药品、产品抽检、日常维护、人员培训等,以确保质检站能够高效运行,开展农畜产品日常检验检测工作。要保证每个乡镇监管站每年日常监管和速测经费3万元。

  二、强化农牧业投入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依法规范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注册登记。落实农牧业投入品诚信档案购销台账,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动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的实施。定期对农牧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及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严格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防农牧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依法落实兽药休药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春耕等重要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专项打假治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产地重金属污染、伪劣农资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强化农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与购买者在使用农牧业投入品过程中执行进货查验等制度。抓好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

  三、强化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

  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落实好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买卖加工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回收、无害化(生物安全)处理行政补偿机制,杜绝将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随意丢弃或不安全处理等现象。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认真落实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管派驻制度,按照检疫规程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实行定岗定人24小时值班制度。不断提高屠宰检疫能力,提升畜禽监管水平。加强生鲜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落实好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奶源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快发展农牧业标准化生产

  大力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不断扩大蔬菜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和整乡镇、整县域标准化示范创建(察右后旗马铃薯标准化示范县已通过农业部验收挂牌),建设一批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和示范园,要以农畜产品生产企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点带面、典型示范。2014年建设好80万亩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3.6万亩蔬菜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30处。以后山5个旗县为重点,建设绿色马铃薯原料标准化基地50万亩,填补我市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空白。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制度,与企业或基地签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要在积极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当地产业技术优势,加强地方标准和种养业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支持地方农牧业部门配套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规范和技术规程,并将相关标准规范印制成符合生产实际的简要操作手册和明白纸。

  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对于农牧业投入品,要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积极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加入监管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接,开展质量安全追溯。“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和标准化示范园要纳入质量追溯试点范围。强化应急处置,完善各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处置能力。

  五、实施农畜产品品牌发展战略

  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及证后监管工作。2014年,认证绿色、有机企业8家,产品32个,总面积8万亩。争取以主导产业为主的3个优势特色产品通过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在注重产品认证数量的同时,要加强证后监管,建立完善监督抽查制度,将“三品一标”农畜产品全部纳入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范围。

  发展地区优势种养业,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畜产品品牌。依托民丰薯业和嘉恒农科两大公司打造乌兰察布种薯品牌。培育有自主销售和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或合作社,引导其进行自有品牌开发和保护。制定并出台“乌兰察布马铃薯、察右中旗红胡萝卜、四子王旗杜蒙羊肉”地理标志和绿色有机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通过招商引资,大力扶持具有知名品牌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制定实施企业品牌发展规划,建立品牌农牧业基地,开发品牌产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向龙头企业倾斜。加强品牌创建的宣传推介和声势营造,积极组织参加农产品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宣传推介农牧业名牌产品和企业。鼓励农畜产品生产企业主动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全方位宣传商标,推介品牌。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生产单位开展质量安全品牌认证。制定出台《“三品一标”认证奖励补贴办法》。

  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国办发106号文件精神,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旗县、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明确督查督办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会不少于2次。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凡因编制、经费、力量配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保障不力,导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要认真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农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牧业和食药两个部门负责。总体原则已确定,农牧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牧部门与食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牧部门要积极行动,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住基层食品安全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时机,坚持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相统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同步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同时,要加强农牧部门内部各监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标准化生产、专项整治、农资打假、投入品监管都是全局性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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