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期刊栏目>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完善城乡
  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乌政办发〔2014〕3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416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

  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厅、医改办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精神,以及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中关于“提高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医疗救助水平”的要求,为深入开展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效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积极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有效衔接,增强医疗救助效果,着力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筹资水平、救助标准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提高救助比例;属地管理,规范运行。

  二、医疗救助范围

  (一)在乌兰察布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二)经市或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大病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失地、拆迁、下岗等原因纳入地方性保障而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的地方政策保对象;

  2.不能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城居保或新农合报销相关单据的;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可报销目录”范围的。

  三、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额度

  (一)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

  参加城居保和新农合。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城乡低保对象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2.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的参保参合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救助对象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本人及其户口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参加城居保和新农合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二)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花费在3万元以下的、其医疗费用经城居保和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及孤残儿童予以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65%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一次住院治疗花费在3万元以上的、其医疗费用经城居保和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残儿童予以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凡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群众,依据低保政策应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再给予医疗救助。

  (四)疾病应急救助(绿色通道)

  疾病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是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流动贫困人口、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或辖区内人员因遭遇突发灾难(害)无力支付医疗费用需要急救时进行的医疗救助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应急救助资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属地原则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予以补偿。

  (五)定点医疗机构救助

  按照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乌政办发〔201312号、乌政办发〔201334号、乌政办发〔201255号文件精神,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透析)、小儿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继续按定点医院和定额治疗付费标准,以及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四、全面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从2014年开始,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地要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相互开通系统接口,打造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医疗救助全部实现上线运行,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并定期同相关部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险报销后,再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元和4元的标准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慈善和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资助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参加城居保和新农合的费用,由民政部门核拨至城居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参合手续;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居保和新农合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到城居保或新农合机构全额缴费,民政部门凭城居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缴费信息将资助金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会同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异地住院治疗,实施医后救助,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审核结果,适时将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服务。

  (三)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各旗县市区要依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将自治区、盟市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旗县市区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强同临时救助和慈善捐助的衔接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通过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捐助给予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七、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或办法,从而在全市上下建立起健康、持续、协调的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导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政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居保、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细化流程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各旗县市区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要与新农合制度衔接,实现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镇,医疗救助要与城居保制度有机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用、监管统一的工作机制。进而形成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和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不断提高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八、本方案自20141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方案为准。

主题词:
作者:     浏览次数:0    〖打印〗〖关闭
主办单位: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0474-8320105  地址:  邮箱:zwgkb636@163.com  蒙ICP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