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甲类非金属小型矿山市场出让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参照实施。
2014年4月19日
乌兰察布市甲类非金属小型矿山市场
出让暂行规定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地勘工作力度,地质找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大批非金属矿产被发现,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划分,大部分为甲类非金属小型矿山。为了规范我市矿业权出让市场,集约节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植被,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让总则
1.本规定所称甲类非金属矿产包括:大理岩、石墨、长石、膨润土、硅藻土、板岩、浮石、花岗岩、高岭土、石英岩、陶瓷土、石膏、石棉、白云岩、凝灰岩、辉绿岩、玄武岩、石榴子石、页岩等。
2.严格控制甲类非金属小型矿山数量,对没有深加工项目的甲类非金属小型矿山原则上不得单独出让。属于地质结构简单,无需国家出资进行勘查的低风险矿种,可为我市已建或拟建工业项目提供原料或辅料,且不属于国家战略性、限制性及我市重点开采矿种的非金属小型矿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
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乌兰察布市非煤矿产资源矿权设置等找矿工作政策扶持的批复》(内政字〔2012〕45号)规定:“待项目取得勘查成果后,由乌兰察布市政府按照有偿出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办法出让矿业权。”由市政府出资的地勘项目,属大中型非金属矿山的,要按照《乌兰察布市矿产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进行市场出让;属于小型非金属矿山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出让条件,可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矿山出让条件
1.拟出让矿业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拟出让采矿权必须提交详查报告并经评审备案;
3.拟出让采矿权属地质结构简单且有开发价值的空白区域;
4.拟出让矿业权无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5.拟出让采矿权必须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在国土资源部备案;
6.拟出让矿业权应由矿区的所在地旗县政府组织环保、安监、水利、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三、竞买受让方条件
1.在矿业权所在地注册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因各矿种受深加工投入、准入条件及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受让方资质、资信要求不同,所以注册资金、竞买保证金分别确定;
3.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规模;
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按照规划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恢复矿区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复垦利用;
5.受让方应在矿区所在地有深加工项目,如受让方暂无深加工项目,应承诺在自己深加工项目未投产之前,将开采的矿产品供给本市其他具备深加工项目的企业。
四、矿山开采最低生产建设规模
1.大理岩、玄武岩、辉绿岩、花岗岩,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立方米/年;
2.石墨,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0.1万吨/年;
3.石膏,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4.长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5.膨润土,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6.硅藻土,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7.石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0.3万吨/年;
8.凝灰岩,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9.板岩,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10.浮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
11.白云岩,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
12.高岭土,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13.陶瓷土,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14.石英岩,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15.石榴子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16.页岩,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五、其它规定
1.受让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需交清采矿权价款;不按规定时间缴清全部价款或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出让方可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受让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其在受让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活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受让方因违法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人自负。
3.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按照出让矿种及出让规模进行矿山开采行为。
4.受让方在自己深加工项目投产之前,未按承诺将开采的矿产品供给本市其他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或将矿产品直接销售出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5.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方可以提前收回采矿权,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