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11年国家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来,我市积极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审核清理工作,但个别地方仍未完成对屠宰厂的清理整合,私屠滥宰现象依然存在。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商秩字〔2014〕21号)和《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2014年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商秩字〔2014〕30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工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促进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现就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市区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高度重视畜禽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要巩固前一阶段的整改成果,防止反弹。没有完成屠宰厂(场)整改的地方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整改。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取缔不合格屠宰厂(场),坚决捣毁无证经营的“黑窝点”、“黑作坊”。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动物及利用病死动物加工制售肉制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要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提高主动防控意识。要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和布局,积极引导鼓励屠宰行业兼并重组,提升技术水平,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坚持“以旧换新”、“以劣换优”的原则,确保新建屠宰厂(场)达到高标准、高质量。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强化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定点屠宰企业台帐管理,按照商务部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台帐记录,严格畜禽来源登记和肉品流向记录,确保肉及肉制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查。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执法人员和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从制度上、技术上加强肉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全面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出厂(场),严禁“白板肉”在市场上流通。要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大力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完善动物防疫制度,改善防疫条件,降低畜禽病死率,确保从源头防止病死动物非法处置和流入市场。
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废弃物管理,对病死畜禽要选择深埋、焚烧、发酵等方法进行处理,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并符合排放标准。
三、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生猪屠宰工作。商务部已于2013年12月16日完成了生猪定点屠宰职能向农业部划转交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职能划转交接工作正在进行。各旗县市区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划转之前一定要履行职责,绝不能松懈,要做到队伍不散、人心不乱、工作不间断,确保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不发生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