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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
  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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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5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6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

  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政发〔201459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和《内蒙古自治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精神,努力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基地,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收金融政策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装备制造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鼓励类装备制造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引导、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装备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投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新发或增发股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优先股、申请国外政府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积极引导自治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高端技术装备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装备制造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财政支持政策

  ()自治区从拟整合的工业专项资金和拟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装备制造企业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研发攻关的能力建设、重大建设项目风险投资、使用首台()新型装备的专项补助等。各盟市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或重大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对现代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应给予优先支持。

  ()对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以及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明显的新建重大装备制造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重大创新等专项资金给予特殊支持。

  三、土地使用和资源配置政策

  ()优先保证装备制造项目用地需求,将重大装备制造项目用地纳入自治区级单列指标管理,并对装备制造特色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倾斜。

  ()对进入装备制造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用地出让价,按照自治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在1年内分期缴纳。

  ()对自治区规划确定的重点装备制造特色产业园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4)的有关规定配置煤炭资源。园区装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合计完成50亿元以上,每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单个项目完成50亿元以上的项目,也可单独配置煤炭资源。准予配置煤炭资源的装备制造项目范围另行确定。

  四、技术创新政策

  ()支持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备制造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的生产企业,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补助,同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支持;对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区内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十一)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建立首台()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责任保险等针对性险种。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为首台()产品投保,对首购()自治区产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贴。

  五、市场推广政策

  (十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代装备制造产业政策调整、重点装备制造产品生产、市场等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装备制造产品推广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公布。鼓励自治区内企业使用自治区产重点装备制造产品,在政府采购、金融信贷、技改投入、知识产权保护、物流配送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政府性投资及补助、自治区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目录中的装备制造产品;对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装备制造产品推广指导目录》中的重点装备制造产品的自治区内企业,自治区在兑现配置煤炭资源等政策时予以优先支持。

  六、发展环境政策

  (十三)对自治区规划的重点装备制造特色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从园区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引导装备制造业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零部件企业向园区聚集。

  (十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装备制造业原辅材料及备品、备件区域物流中心,享受自治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降低装备制造业物流成本。

  七、其他事项

  (十五)同一装备制造项目只能享受煤炭资源配置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中的一项。已享受煤炭资源配置或产业发展资金“一事一议”特殊支持政策的企业,从享受之日起,不享受第()条优惠政策。

                                                            20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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