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根据《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乌政发〔2013〕69号)精神,市直各单位和集宁区涉及国有资金、资产、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采购、资产出让、出租等具有竞争性项目的交易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他旗县市要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意见》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进入交易市场集中交易,严禁场外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类,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类,政府采购类,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四大类,现将《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