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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绿色建筑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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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6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77  


  

  乌兰察布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环保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稳步提高,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取得显著进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稳步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顺利推进。然而,我市绿色建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建筑的数量和覆盖范围有待扩大,绿色建筑保障体系尚需完善。

  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转变城镇发展模式,促进传统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可有效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对环境的影响,缓解城镇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约束;可全面集成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拉动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可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绿色、低碳与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着力加强行政监管、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标准规范、注重市场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目标,全方位落实绿色建筑措施,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把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形成绿色建筑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2.坚持因地制宜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的气候条件、资源禀赋、经济水平、建筑特点以及文化习俗,开发适合各地绿色建筑建设的关键技术,并研究其发展模式,鼓励节能技术和建筑的集成化与一体化应用,实现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3.坚持规划引领与示范先行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有计划地推出示范项目,合理控制绿色建筑的发展规模,推行适宜各地的绿色建筑技术。

  4.坚持依法推进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作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及标准规范,逐步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行动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的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提升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能力、绿色施工能力以及绿色运营管理能力,以新建建筑评价标识、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作为推广手段,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重点发展低星级绿色建筑,适当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工作为引导,逐步发展绿色建筑运营标识工作。

  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新建、改扩建绿色建筑面积达100万平方米,全市绿色建筑面积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20%;推动我市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市实现节约标准煤0.6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2.38万吨。

  2.分项目标

  (1)重点发展地区。从经济水平、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城市特色等方面综合考虑,重点发展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2)不同星级建筑面积。“十二五”期间,采取逐步发展的方式,重点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适当发展二、三星级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十二五”期末,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二星级绿色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达到35万平方米。每年对各旗县市区实行目标化管理。

  三、实施范围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从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保障性住房

  从2014年起,我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三)大型公共建筑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四)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各旗县市区在执行上述类型建筑实施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下达给各旗县市区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确定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计划。鼓励各旗县市区在完成绿色建筑目标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扩大绿色建筑的发展规模。

  (五)既有建筑

  鼓励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率先进行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逐步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的标准和市场机制。

  四、重点实施内容

  (一)全面推进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施绿色建筑

  以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为示范引导,带动单体建筑的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向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过渡。

  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切实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引导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各旗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绿色建筑试点,以示范工程带动绿色建筑实施。

  从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各旗县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设计、施工和竣工阶段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监管,在审查施工图时增加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的审查。

  (二)有序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按照乌兰察布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各旗县市区城市建设发展水平、自然资源和生态条件,以绿色、低碳、生态理念为指导,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确保实现绿色建筑行动目标。

  (三)积极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发展绿色建筑

  引进、研究适合小城镇、农村地区建设的绿色建筑技术;鼓励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过程中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改造;结合建材下乡活动,引导、鼓励农民使用绿色建材和技术。

  (四)逐步推进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要建立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补贴政策,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的奖励政策。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草原杯”、“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

  建立绿色建筑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建立各旗县市区目标考核体系,把全市绿色建筑规划目标科学分解到各旗县市区,将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建立绿色墙体材料、绿色节能材料、绿色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评价备案制度。

  (五)形成绿色建筑产业链

  逐步形成包括绿色建材、现代化施工的绿色建筑产业链。

  1.绿色建材方面,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等为原料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各种轻质砌块、板材和高效防火保温材料;加快推进建筑部品标准化、工厂化生产进程,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节材。

  2.实施绿色施工,以创建节约型工地为目标,强化建筑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四节一环保”。完善地方绿色施工标准与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施工工艺,强化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要求,全面提升建筑业施工管理的整体水平。

  3.配合绿色建筑运营标识,推行绿色物业,加快物业管理由传统物业管理模式向绿色物业管理模式转变。对于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用能的运行管理,对物业管理人员提出专业要求,对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要点、操作规程提出规范要求,以实现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维护成本的目标。

  (六)健全绿色建筑监管机制

  完善从项目立项、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施工及监理、竣工验收到运行管理全过程的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绿色建筑的实施效果和规范发展。

  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涵盖全市所有绿色建筑项目的备案、标识类型、标识等级、技术手段、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信息,为行业规范化管理以及政府决策等提供信息支持。

  (七)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人才建设

  充分发挥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暖通、给排水、建筑、结构、景观等多个专业的人才、技术优势,依托自治区各大建筑设计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绿色建筑咨询和研发机构,开展绿色建筑专项培训、实战培训等,不断扩大我市绿色建筑的人才规模和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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