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6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活动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管理
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条件,房地产开发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和公开交易制度,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公开交易,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底价决策、供地方案的审批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
二、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先取得土地后办理营业执照或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投标,依法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坚决杜绝违规竞标、肢解发包、压缩工期和降低工程质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公开、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必须在项目工地固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还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进行建设,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禁止违规预售商品房。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凡未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均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全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并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是否全装修商品住房以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管理
要充分利用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和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售房和网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健全售房和房屋产权信息,加强房屋权属管理。要充分利用科技和现代化手段,统一办证程序,规范办证要件和办证行为,实现信息共享。
五、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下查一级,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有无因批条子、打招呼、走关系,致使房地产开发用地规避“招拍挂”、假“招拍挂”、超容积率,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办理预售许可,为要件不齐或有权属问题的房地产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等违规违纪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