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理顺条块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分级管理。将原自治区级以下工商、质监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任免程序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理顺监管职责。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将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
(三)优化组织机构。集宁区工商、质监分局、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质监分局现行管理体制不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标准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规划工作。自治区级以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维持现有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管理。
(四)调整人员编制。原自治区以下工商、质监部门垂直管理核定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以及所属技术机构(除技术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下划,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集宁区工商、质监分局、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质监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仍由市级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统筹研究协调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本系统管理体制调整的各项具体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移交的各项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达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划市本级和旗县市工商、质监部门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划转移交,划转过程中要对人员身份等情况进行逐一核对,严格把关,确保顺利交接。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查核实,逐项登记造册,确保账物相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同时,负责确定经费下划基数,切实做好工商、质监系统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和决算编制审核工作。
市审计局要及时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三)做好划转移交。市直有关部门将旗县市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现有各类人员和所有财物、债权债务整体移交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全市工商、质监体制调整机构下划和人员交接工作,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体制调整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即行承接地方政府在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职责。同时,要保证工作经费不低于体制调整前的水平,工商、质检系统2014年度预算执行到2014年年底,财政预算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市本级和各旗县市预算。
(四)确保队伍稳定。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持工商、质监部门机构和队伍相对稳定,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依据有关规定,市、旗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照当地政府同职级标准执行;高于当地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暂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今后,随所在地同职级人员收入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五)严肃工作纪律。体制调整期间,各地各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工商、质监系统编制、人员、资产、财务等划转接收工作。严禁在体制调整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禁擅自转移、处置国有资产和违规调动资金,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