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0日
全市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
用煤供应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扶贫攻坚有关要求,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正确界定农牧户、常住农牧户和低收入农牧户的范围
(一)农牧户,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独立居住、独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户,即使与父母户籍登记没有分立的也应分别计户;子女未婚且不单独起灶取暖、不单独居住,即使与父母户籍分立的,也不应界定为一户。
(二)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三)低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农牧户。2013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8596元,2014年低收入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17192元(即8596元×2)的常住农牧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四)居住在嘎查村但持有城镇户口的不在发放范围。
二、供应方式、标准和实施步骤
(一)供应方式和标准
我市总结去年发放实物煤炭存在问题,并考虑全市煤炭销售网络比较健全的实际情况,决定今年起全市供煤工作统一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标准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600元,通过旗县财政部门,直接打入由旗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农牧户“一卡通”账户,实现“财政管资金、民政管对象、银行管现金”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7月20日前完成)。各旗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苏木要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等方式,形成低收入农牧户基本情况统计表和花名册连同实施方案上报旗县民政局审批后,报自治区经信委和市民政局备案。
2.实施阶段(9月30日前完成)。各旗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低收入农牧户总户数组织实施。
3.总结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对本年度供煤工作进行总结。
三、资金筹集
供煤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补贴5616万元、市本级配套资金5616万元、旗县配套资金7488万元。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市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是2014年我市为民办好“十件实事”之一。各地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高度,把“暖心煤”发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把这项惠民之事办好办实,让低收入农牧户在寒冬中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旗县市区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确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要按照自治区对农牧户、常住农牧户、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和标准,明确界定办法,细化操作程序。在具体工作当中,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全力抓好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同时,该项工作实行半月调度制度,请各旗县市区政府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7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联系电话8320953)。
(三)严明政治纪律,确保高质量圆满完成
今年此项工作已列入2014年考核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内容,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最需要、最困难的群众手中。发放过程中以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以各嘎查、村委会低保、五保对象所占乡镇苏木低保、五保比例为基数,合理分解指标;严禁平均分配,应严格按照“户申、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消除“盲区”,兜住保障“底线”,真正做到“雪中送炭”。
(四)强化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自治区相关政策及本地区发放的具体办法。同时,要设立服务热线、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解答群众疑问,解决存在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市纪委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明察暗访。对执行不到位的旗县(市区),要及时处理;对因工作落实不实不细、弄虚作假而引发矛盾的旗县(市区),要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