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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内政发〔2014〕81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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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7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81)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8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

  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

  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20148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人学资助政策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77 


  

  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

  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47)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完善我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学业,自治区决定自2014年起,对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能让贫困地区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指示精神,保障贫困家庭学生基本教育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教育结构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自治区实施的又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各方责任清晰,资助一次到位,体现民生效应”的原则,切实保障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普通高等教育学业。

  ()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各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普通高校录取时间,及时受理、审核和公示享受资助学生名录,并在本科和高职高专录取工作完成后,分两批次将享受资助学生汇总名单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收到申请拨付资助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旗县(市、区)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和银行账号,及时将资助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并报自治区备案。

  三、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把此项惠民工作抓实抓好。

  ()密切相互配合

  自治区教育、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教育部门要根据普通高校录取时间,及时将受理并初审通过的享受资助学生相关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确认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确认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时公示并发放资助资金;财政部门做好资助资金的筹集和及时下达、拨付工作。

  ()强化资金管理

  为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位,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

  自治区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资助资金,各地区要尽快制定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落实资金具体分担办法。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各旗县(市、区)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审核、汇总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自治区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重点检查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地区,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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