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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市高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所需
砂、石、土矿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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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4〕7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张呼高速铁路及我市重点公路建设进度加快,急需大量的砂、石、土矿,由于建设工期短,项目用料急,办理采矿手续时间长,为了避免造成乱采乱挖、地质环境破坏,现就简化审批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矿点设立程序

  (一)项目建设的主管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对已有合法手续的采矿许可证优先使用,不足部分及时申请当地旗县政府,召集交通、铁路、国土、环保、安全、林业、水利、武装部、乡镇(苏木)等部门对需要的采矿点进行现场勘查,集体研究确定开采区。

  (二)项目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编制包括开发、环保、水保、安全、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方案,各相关部门对综合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由当地政府下发会议纪要作为各部门审批的依据,同时提出市场出让条件等内容。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当地政府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报请市政府批复后,通过市场出让采矿权并办理采矿手续。

  二、采矿点设立的条件和保证措施

  (一)拟设立采矿点必须符合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的要求。

  (二)拟设采矿点必须与其它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其它自然保护区内设置。

  (三)开展呼张高铁、重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需挖砂、采石、取土的主体单位必须是该项目的主管单位,所采砂、石、土只限于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不得外销。

  (四)采矿点的有效期设置必须与高铁、重点公路建设完工时限一致,并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进行开采,待项目建成后一年内,采矿权人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采矿手续随之失效。对于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水利部门的要求进行采挖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五)在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用于本工程的,不办理采矿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涉及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河道采砂的,暂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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