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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乡普通高校家庭
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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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8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城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91


  

  乌兰察布市城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

  新生入学资助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8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其它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的入学资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从2014年起对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高考成绩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经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当年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实施资助。(不包括已享受自治区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由各旗县市区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负责,原则上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农村特困户家庭;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家庭;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地区及偏远农村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对城乡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旗县市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旗县市区承担,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资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从2014年起对当年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校期间实施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资助申请。申请人凭高考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旗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填写申请表,连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等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资格评审。各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当地民政、扶贫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

  (三)组织领取。公示结束后,各地学生资助中心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市助学中心,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申请拨付资助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资助中心及时将资助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四、档案和资金管理

  (一)档案管理。建立城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受助学生档案,包括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资助资金领取表等,并由各地助学中心统一保存备查4年以上。

  (二)资助资金的管理。乌兰察布市城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则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处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各地助学管理中心对因特殊原因结余的资金及追回资金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并将结余情况上报市助学管理中心。

  五、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把此项惠民工作抓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对资助过程中有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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