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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外阜转入车辆
及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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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字〔2014〕7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大气污染环境治理力度,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推进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减排指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车注册登记、外阜转入车辆及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车注册登记

  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严格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及汽车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现阶段标准,即办理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严格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环保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外阜转入机动车

  申请转入我市的外阜机动车,机动车出厂日期在201011以后的,必须经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部门进行环保检测,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审核并发放检测合格证之后,公安部门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并登记机动车环保信息。

  三、市内在用机动车

  我市在用机动车辆必须经环保检测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经有资质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后,市环保局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证,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三个月内,到机动车管理地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在用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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