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2日
乌兰察布市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发〔2014〕70号文件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乌兰察布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库有关事宜的通知》(乌财非税〔2011〕948号)规定缴入市本级的基金类收费。
第三条 煤炭基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以及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煤炭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列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99项(其他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煤炭基金预算申报事项的审核、预算草案编制、预算下达和监督管理。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煤炭基金使用建议计划的申报和煤炭基金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煤炭基金预算的编制要围绕市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体现中心工作,突出保障重点。
第七条 煤炭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煤炭基金收入预算与煤炭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煤炭基金结余也应在煤炭基金预算中反映。煤炭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煤炭基金支出预算根据煤炭基金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
第八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煤炭基金的用途,按照煤炭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年度煤炭基金使用建议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煤炭基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
(二)在市场物价显著上涨时,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补贴;
(三)困难煤矿和煤矿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社会保障补助;
(四)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
(五)煤炭资源枯竭矿区转产补助;
(六)城市优抚对象和特困家庭供热补贴;
(七)农村牧区贫困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
(八)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
(九)煤炭沉陷区治理及矿区移民搬迁补助;
(十)矿区道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补助;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煤炭基金收入预测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申报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结余结转以及需解决事项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本级煤炭基金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煤炭基金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煤炭基金征收预计完成情况及地税部门上年度征管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当年征管经费。征管经费要纳入地税部门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煤炭基金支出预算科目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是煤炭基金预算的执行主体,要认真落实煤炭基金执行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煤炭基金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煤炭基金预算。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煤炭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煤炭基金使用事项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属于市本级的煤炭基金预算支出,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分管市长审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年度煤炭基金预算执行中出现减收、影响预算平衡的,财政部门应提出调整预算收支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年度超收收入当年一般不动用,应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凡纳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煤炭基金支出,在预算编制和下达时要明确执行政府采购事宜。各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到具体实施地区和单位。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煤炭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煤炭基金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煤炭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保证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使用煤炭基金时,应严格按照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九条 煤炭基金征收部门和煤炭基金使用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关于煤炭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和文字材料。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煤炭基金。出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违规情况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煤炭基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煤炭基金使用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编报决算草案。煤炭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煤炭基金收入和煤炭基金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煤炭基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财政煤炭基金项目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煤炭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煤炭基金使用单位作为煤炭基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煤炭基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煤炭基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煤炭基金的分成入库、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煤炭基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煤炭基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地区和单位,将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煤炭基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旗县市区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煤炭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