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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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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4〕11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28日


 

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5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增强部门联动,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和救助方式

  1.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保障标准:市和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各地保障标准。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各地要采取相应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申请程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退出低保的对象要及时给予书面告知。

  2.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供养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疗和丧葬事宜等服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科学规划社会福利中心、农村牧区敬老院、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儿童福利院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根据供养人员数量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配备管理、护理人员。特困供养人员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以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申请程序:同城乡低保对象申请程序一致。

  3.受灾人员救助

  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救助方式:严格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灾情稳定后,对属于住房需恢复重建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4.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各地要简化办理程序,拓展救助方式,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5.教育救助

  救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方式: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在读贫困大学生纳入到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6.住房救助

  救助对象: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救助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互助幸福院、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各地要健全分配机制,合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逐步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7.就业救助

  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救助方式: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强化就业服务,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多途径挖掘用工信息,及时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长效机制。

  8.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救助方式: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严格执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救助办理程序,落实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两次公示制度。同时要缩短审批时限,可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紧急程度和救助金额实行后置审批,确保救急解难、公开透明办理,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由裁量和审批随意性。对于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要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各地要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尽快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细则和“救急难”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市和各旗市区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运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旗市区要制定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细则,年内全部完成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收入家庭信息化核对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通过公安、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利用专网采集数据,认真负责的查询核对低收入家庭户籍、机动车、就业和社会保障、保险、住房、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相关信息,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五、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一是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窗口,安排1-2名专职人员负责受理或转办、转介工作,为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二是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以方便服务群众为根本点,统一窗口标识和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标准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三是建立“主动发现救助对象”机制。利用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在困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四是协同解决群众急难问题。依托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建立责任追究和报告制度,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对于无法转办,目前又没有相关政策救助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县级层面通过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整合包含在各项救助制度之中的内容,提高综合救助效能。对同一类救助项目,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各自为政,保证既不重复救助又应救尽救,发挥有限救助资源的最大效益。

  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失信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失信惩罚措施,落实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实行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公开。主动接受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产、人社等多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提高救助精准度。

  七、建立健全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要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理顺资金渠道,按要求足额安排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特别是在特困人员供养和医疗救助资金安排方面,加大投入力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落实按救助对象人数安排工作经费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救急难”和“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进一步提高基金的承载能力。要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统筹使用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发挥各项救助资金的救助合力。同时,要保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拥有一定数量的用于“救急难”现金保障,使城乡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市和旗县市区分别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列支,医疗救助资金市和旗县市区分别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和4元列支,并随着经济发展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不定期对下级政府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督查,并随机抽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重点对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管理审核审批和公示程序执行情况、低保金和临时价格补贴按时发放情况、动态管理、档案管理情况进行重新梳理,重点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申请受理环节是否向申请对象开具受理单情况和各地存在的“人情保”、错保和漏保以及地方政府“政策保”问题予以清理和规范。建立年度重点工作和关键数据落实监测和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各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通报,对贯彻落实《办法》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督促各地切实将各项年度重点工作和关键数据落实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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