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8日
乌兰察布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全市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具体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完善市、县二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普查范围
除四子王旗以外所有旗县市区
四、时间安排
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市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普查和验收工作,具体计划由各旗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第三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乌兰察布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检查验收。各旗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普查工作。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
(1)制定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3)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4)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5)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6)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市、县地名普查数据库;
(7)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8)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9)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及通报制度(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旗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2014年11月31日前报市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各旗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地名普查工作,组建精干的普查员队伍参加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收集资料。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完善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市、县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6.撰写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九)检查验收。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地名普查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各旗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成果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旗县市区要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四)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市、县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自治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确定。
(五)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六)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七)各旗县市区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1.乌兰察布市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乌兰察布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乌兰察布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人员
组 长:周明虎 副市长
副组长:尉常青 市民政局局长
宋志峰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陈 伟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 顺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 光 市经信委副主任
照日格图 市民委副主任
乌晓慧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强 市民政局副局长
白 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效雄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蒙占福 市住建委副主任
张治中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 海 市水利局副局长
高尚德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张立江 市林业局副局长
哈斯巴特尔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师 集 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董建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申治国 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彩霞 市旅游局副局长
于文娟 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
卢双喜 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宁站副站长
朱克勤 机场高铁建设办公室主任助理
鲁元福 乌兰察布军分区司令部作训科长
二、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李强兼任。
(二)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三)相关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即自行撤销。
附件2
乌兰察布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督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渔区及草原管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铁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机场高铁建设办公室负责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