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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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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

  少数民族古籍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各民族间交流、融合、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工作有利于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凝聚全市各族人民积极投身于我市“科学发展,建设小康,构建和睦”的大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努力在学习、宣传、研究上下功夫,形成关心、重视、支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搜集、保护、利用、出版和宣传工作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市的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成效显著,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对少数民族古籍仍存在底数不清,保护不力,流失严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予以妥善解决。一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特别要做好对民间少数民族古籍和口碑传承古籍的保护和征集工作,实现古籍分级保护,为建立少数民族古籍资料数据库提供基础资料。二是紧紧依靠各族群众、专家学者、民间艺人和各类专业人员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搜集工作,要深入农牧区、各级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和各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挖掘,应收尽收,力争让每一部古籍不遗漏、不埋没失传;三是运用现代化的保护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古籍进行有重点的修复和保管,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古籍保存环境标准,切实改善古籍收藏和存放条件,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古籍丢失和人为损坏;四是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古籍在保存历史、资政育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研究和利用,并结合实践不断发扬光大;五是树立大局意识,认真选题论证,加快民文古籍的汉译工作进程,尽快翻译出版一批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精品,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整理出版工作。六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乌兰察布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灿烂文化的光辉历史,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保护意识。

  三、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和宗教类书籍的鉴别认定工作

  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类书籍关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各级公安、海关、工商、新闻出版和扫黄打非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收缴的文献书籍,要请民族事务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严格鉴别,被认定为少数民族古籍和宗教类书籍的,要移交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妥善处理。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机构,从组织上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把那些工作责任心强,创新能力高,热爱古籍工作的人吸收进古籍工作管理队伍,努力造就一大批热爱少数民族古籍事业、懂专业、能吃苦、有奉献精神的少数民族古籍人才。要加强培训,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是一项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公益事业。各级财政部门对民族古籍搜集、整理保护工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保证我市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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