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13日
乌兰察布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各类商标使用管理,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推进实施全市商标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内已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二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第三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五条 市工商局对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提交自治区工商局进行再审,再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商标局,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无异议后在6个月内作出认定。
第六条 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对涉嫌商标侵权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第七条 著名商标是指在自治区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八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材料;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量、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自治区、国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八)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级工商局对著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工商局进行再审,再审合格后上报自治区工商局。
第十条 市工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转送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收到材料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受理后,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上发布著名商标初审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由自治区工商局颁发著名商标证书,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著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对涉嫌商标侵权犯罪行为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是指在乌兰察布市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由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十五条 申请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应向市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与商标注册有关的核准文件;
(五)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
(六)产品质量认证材料(检测报告);
(七)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维权情况;
(八)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量、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各项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九)同行业或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等);
(十)广告发布情况(近三年内在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
(十一)企业生产经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制度;
(十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十三)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满2年以上(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县级工商局对知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工商局进行再审,市工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提交乌兰察布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由乌兰察布市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实物;
(四)公司(个人)近三年的销售情况;
(五)商标持有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局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提交自治区工商局进行再审,再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商标局,经国家商标局审查认定公告后,颁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应对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商标违法侵权行为予以打击,保护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根据乌兰察布市《关于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品牌兴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新认定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新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分别实施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从“乌兰察布市商标战略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奖励应由主管商标监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知名商标由区域各地政府负责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受奖励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乌兰察布市境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等;
(二)经营期限内依法纳税,并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且年度内没有受过商标战略基金奖励的商标持有人。
第二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获得自治区著名商标的持有人,市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持有人,参照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标准执行,即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之前市里出台文件中奖励标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对2014年获得奖励的商标,仍按市委、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乌党发〔2013〕2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已经享受过奖励的自治区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期满后续展的,不再奖励;
(二)同年度内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为限;
(三)商标持有人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进行了奖励,该持有人其它商标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再次奖励;
(四)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给予奖励的商标持有人,同一商标被认定为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奖励资金受理、发放程序
(一)商标持有人提出申请,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即提供获得驰名、著名、知名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册及纳税情况证明等。
(二)工商部门受理并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形成奖励意见请示政府审定后并进行一周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政府批准执行奖励。
(三)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工商部门专门账户,由工商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奖励意见,视商标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