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2015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15年3月17日
2015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
工 作 要 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三次全委会和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提高督查工作成效,有力推动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围绕中心工作,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围绕做活“三篇文章”,着力建设六个基地(能源、绿色农畜产供应、高端化工产业、旅游度假、现代物流、承接产业示范区),培育四大新兴产业(文化、养老、体育、医疗)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
(一)抓好深化改革开放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围绕中央、自治区重大改革举措和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及有关部门改革分工方案》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开展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活力。一是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任务的督查落实。重点对涉企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工商注册管理、行政审批制度等33项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土地储备、创新驱动、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现代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等11项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情况;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电力多边交易、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等15项改革任务的前期调研对接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二是抓好对外开放工作的督查落实。重点对蒙晋冀(乌大张)长城金三角合作区编制规划、进入国家区域合作战略体系以及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合作推进情况;对京津冀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升级助力区、产业发展拓展区建设推进情况;对善丹胡日勒口岸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海关监管场所建设,金属、煤炭、木材等进口资源加工产业,劳务输出、境外投资、跨境旅游等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二)抓好稳定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围绕培育新的投资增长点,积极推进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增长。
1.抓好促进投资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一是抓好重大项目建设的督查工作。重点对《政府工作报告》、乌兰察布市向自治区政府成立70周年献礼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中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电力外送通道、天然气管道、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对农牧业、工业、第三产业等新建续建项目推进情况,对基础教育、基层卫生、公共文化服务和“十个全覆盖”等重点社会民生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二是抓好创新投融资方式政策的督查工作。重点对释放社会投资潜力,争取国家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投资,开展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招商引资等创新融资方式情况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2.抓好发展现代农牧业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对农牧业示范园和马铃薯、冷凉蔬菜、绿色畜禽产品供应基地建设情况,对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示范点、创建自治区专业合作示范社、创新利益连接机制、土地草牧场流转、整合提升龙头企业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制定薯、菜、乳、肉主导品种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全覆盖体系和可追溯体系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3.抓好做大做强工业经济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重点对优先发展能源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壮大云计算产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设立1000万元扶持资金、引导园区项目集中、产业集聚发展和扶持园区升级改造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抓好壮大现代服务业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重点对发展物流配送、公铁航联运、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建设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培育壮大煤炭、马铃薯、皮革交易中心,引进电商、建设电子信息平台,加强旅游促销和行业管理、规范文化旅游融合情况,对培育文化休闲、养老养生、体育健身、医疗保健等四大新兴服务业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三)抓好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围绕打造吸引人口、吸纳资源、吸附产业的城市带和经济走廊,构筑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开展督促检查。一是抓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措施的督查工作。重点对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提升城镇发展水平、建设美丽村庄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二是抓好构筑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政策措施的督查工作。重点对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区域绿化、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禁牧和草蓄平衡制度、矿山河道园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综合防治、节能减排、耕地保护制度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四)抓好民生和社会事业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发展社会事业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9%和10%。
1.抓好重大民生工程的督促检查。重点对“三到村三到户”精准扶贫、金融扶贫、生态移民、“暖心煤”、扶贫现金直补、困难家庭大学新生就学资助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自主创业、“金蓝领”培训计划、市级标准化创业园、市级就业实训基地等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即时结算、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扩面提标等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互助幸福院配套设施建设等百姓安居工程推进情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社区治理服务、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应急管理机制、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防灾减灾等社会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2.抓好发展社会事业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对第二轮校长聘任和教师全员竞聘上岗、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事业推进情况,对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标准化社会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事业推进情况,对建设“两院一站”、打造“15分钟文化生活休闲圈”、第十四运筹备工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事业的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五)抓好依法行政重点任务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督查落实。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市委、政府贯彻落实意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对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自治区、市委配套规定为重点,按照“三严三实”要求,继续做好改进调查研究、精简文件会议、反对铺张浪费,“吃空饷”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作风建设方面的督促检查。
二、提升督办力度,确保领导批示及会议议定事项有效落实
着力做好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查办,特别是加强对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定的市直每个部门确定2项创新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督办。一是优化督办程序。规范交办、催办、核实和反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督办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二是加强跟踪督办。领导批办件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要建立督办台帐,督查部门要适时催办、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办理情况,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落实进展情况,直到督办事项办结为止。三是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既是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的双重职责,承办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切实承担起督办事项的跟踪落实、督办反馈工作职责。
三、强化目标责任,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质量
加强对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办,通过督查、通报、考核、评比等多种手段,推动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的提高。一是全面落实建议提案办理领导责任制和办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责任,领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二是注重建议提案办理与促进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到与开展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有力推动具体问题的解决。三是积极采纳代表委员合理建议,努力把代表委员所汇集的基层经验和群众智慧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科学化水平和成果,在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时充分予以体现。四是加大协商座谈、实地考察和专题调研力度。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代表委员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深化办前、办中、办后各环节的协商,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解决率。五是加强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对市人大5件重点建议,市政协38件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重点研究、重点办理,确保重点建议提案落到实处,办出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是加强督查工作领导,将督促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督查工作责任。二是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等机制和报告反馈、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等制度,提高督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三是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各地、各部门就督查事项先行开展自查,及时上报自查报告,督查部门要依据自查情况及时开展实地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充分发挥督查结果通报进度、评价工作的功效,积极推进督查成果在领导评价、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应用。四是强化督查队伍建设,健全督查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力量,加强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