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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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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4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7日 


 

  乌兰察布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含台式机、服务器等)、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含云服务等)、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

  第三条 市直单位及各旗县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垂直机构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资金平衡、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凡我市范围内的上述信息化项目均要报送到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统一进行审核、确定。

  第五条 市及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的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发展要求,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时间要求向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使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受理;对申请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原则审核:

  (一)对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列入信息化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二)对于部门系统内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三)对于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平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项目与需求的符合情况;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和效益;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情况;项目利用存量资源以及本市公共性平台的情况;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资金估算的合理性;以往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估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对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经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共同确定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对申请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经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确需实施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进行安排。

  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由市及各旗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确定的预算进行实施,超出预算部分须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列入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并根据核准的预算进行实施。市及各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协议的要求,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批准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签订的管理协议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支付建设资金及收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

  (二)故意虚假申报补助资金的;

  (三)采购合同不按经批准的内容执行,超范围采购或者擅自变更采购内容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机构在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总结,出具项目决算资料,并将完成情况和决算资料报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已经建成的信息化项目,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依据安全、适用、集中、节约、便民、利民等原则,定期组织审计、财政部门、信息化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经过绩效评价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云计算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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