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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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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2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8日


 

  乌兰察布市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

  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工程项目建设速度,释放民间投资活力和空间,降低招投标成本,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借鉴其他盟市的做法,特制定《乌兰察布市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实施意见》。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未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未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未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未使用各级政府融资的项目;未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方式的调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并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发包行为,本着尊重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自主性的原则,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招标或直接发包)确定承包人。发包人只需将发包结果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发包人资格、发包条件、承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杜绝无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采用招标的可自主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三、建设单位(发包人)在备案时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性文件及各项备案要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

  1.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

  6.拟承包企业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企业资质证明、勘查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外进企业备案手续等。

  7.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建造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以及施工(监理)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证书(数量按照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标准执行)。

  8.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发包项目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出《乌兰察布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作为办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的依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补齐材料直至符合条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乌兰察布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备案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价不得低于当时市场成本控制价,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表》(见附件2),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补齐材料直至符合条件。

  四、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查设计单位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选派的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未竣工的,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和专职执业人员。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监管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依法履行监督备案(登记)职能,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收到发包人的备案(登记)资料后,应及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若发现备案(登记)各方在履行备案(登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遵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项目,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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