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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新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
病和居民门诊大病病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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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2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结合我市职工特别是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较窄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有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的基础上,新增城镇职工慢性病和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以逐步减轻城镇职工慢性病、城镇居民门诊大病患者个人负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慢性病新增病种

  甲类:血友病

  乙类:肾病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丙类: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搭桥术后治疗、癫痫。

  二、城镇居民门诊大病新增病种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架植入术后、搭桥术后,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终末期肺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

  三、支付办法

  城镇职工新增的七种慢性病,按原慢性病支付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新增的门诊大病病种,设起付线1000元,最高封顶线为7000元。凡符合上述门诊大病的城镇居民,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本病种的门诊费用,可以按门诊大病办法予以部分报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每年11月份报销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受理时,患者需携带病情诊断书、检查、治疗、检验报告单,电子有效票据、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在此范围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四、其它事项

  本文件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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