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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
准入“三证合一”登记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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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4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3日  


   

  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

  登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促进市场主体登记便捷高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4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乌政发〔2014〕3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整合行政资源,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率,便利民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实现便利化。

  (二)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市场主体设立后需面对多个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变为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实现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

  三、工作任务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不减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批权限、不改变原有证照管理方式及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市场主体原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协同联办、并联审批,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联动登记方法。

  (二)“三证合一”是为了在准入登记中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窗发证”,减少行政审批成本,提高准入登记效能,方便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

  (三)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登记窗口)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同时受理申请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将相关申请信息数据通过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平台)传送至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生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后反馈到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办结后,制作并向申请人发放加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三号”。

  (四)具体操作程序及办理时限。一是工商登记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应向申请人出具《“三证合一”登记收件单》,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当地政务平台进行网上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工商登记窗口应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清单,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是工商登记窗口在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营业执照信息传送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审批。质监部门通过后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平台反馈到工商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工商登记窗口将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发送国税、地税部门。国税、地税部门通过后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平台反馈到工商登记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是工商登记窗口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加注,并向申请人发放,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四是对于企业发展需要外出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工商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公安、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参与部门,负责登记工作中有关审批流程的操作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办理。“三证合一”工作所需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及用于制发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所需费用从本部门专项业务经费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争取上级专项补助或部门自行调剂解决。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为“三证合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场地和后台服务保障。

  (六)财政、公安、发改、人社、统计、商务、交通、住建、国土、环保、房产等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按原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对各企业提交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另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七)“三证合一”工作中,市场主体发生变更登记的,既可以按本办法施行,也可按原证照管理方式操作;“三证”的年度公示、验证等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程序仍参照原管理方式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将所办理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做到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进驻到位,同时将本部门涉及“三证合一”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材料清单等交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此进行整合,统一制作《“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和《“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并予以公布。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系统内部审批操作流程和后续监管制度,报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试行阶段。确定试点旗县试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探索改革经验,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系统运行。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规范统一、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工作体制机制。

  (三)实施阶段。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实施“三证合一”登记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市政府成立全市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三证合一”工作,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形成领导重视、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深化宣传,构建共识。做好“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宣传工作,有效提升社会共识,积极赢得各方认同支持,为“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分析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作情况反馈机制,总结有效经验做法,加以运用推广,保障改革任务的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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