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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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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4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2日


 

  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近年来,我市工业园区已建设发展成为工业经济的集聚区、经济增长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平台,并逐步成为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支撑、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根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管理建设的指导意见》(乌政发〔2014〕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了全面提升园区建设和发展水平,使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再上新台阶,市政府设立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进行支持。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逐年递增,用于鼓励、引导、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全面提升园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产业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与分配,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管拨付。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年度申报通知,组织评审,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已扶持园区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重点

  

  第五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我市已形成一定规模的13个工业园区,13个工业园区和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园中园、“飞地经济”合作产业园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工业园区扩区升级。对自治区级升级为国家级工业园区、市级升级为自治区级、旗县级升级为市级工业园区给予奖励。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使用、正常运行并能为中小企业真正提供服务给予奖励。

  (三)工业园区年营业收入首次超百亿元、200亿元、500亿元工业园区分别给予奖励(工业园区内自创年营业收入)。

  (四)园区成型后,具有正常运行、首位经济占50%以上的龙头企业。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园区工业产值占本地区工业总产值35%以上的特色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五)深化区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承接产业转移,共建产业基地,园区工业产值占本地区工业总产值35%以上的“飞地经济”合作产业园给予奖励。

  (六)园区内新增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工作站,与高校、职院、科研所合作的产学研基地,或与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具有合作关系的工业园区以及国家鼓励支持的新型产业项目给予奖励。

  (七)园区帮助中小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有利于企业定向增资,助推经营主体提升业务运营能力,并为下一步实现新三板或主板上市奠定基础,为我市工业发展壮大、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做出有益探索的工业园区给予奖励。

  (八)园区内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作用基地的生态型、节能型工业园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于工业园区信息化、环保监测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建设项目;用于工业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旗县市区互联互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用于工业园区内生产性服务项目。

  

  第三章 范围、内容、数额的确定

  

  第八条 每年四季度由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当年支持奖励的范围、内容、数额。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下发。

  

  第四章 项目申报资格及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工业园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业园区具有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

  (二)相应级别或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文件;

  (三)相应级别或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相应级别或上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及会计报表;

  (六)上年度新增就业人员相关手续;

  (七)上年度新获得专利证书及重大科技成果奖励证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向所在地经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所在地经信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意见后,联合行文统一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资金由旗县市区所属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申报支持。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和财政局收到旗县的资金申请报告后,由市经信委先进行初审,并组织乌兰察布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工业园区进行评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对各旗县市区报送的园区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依据评审报告,提出当年园区资金扶持计划及使用计划,报请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将预算指标下达有关旗县市区。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所在地经信局和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工业园区应自觉接受市和旗县市区两级经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旗县市区,市政府将责令有关单位将资金下达园区管理机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瞒报而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如出现安全问题、环保问题或任何重大事故的工业园区不予奖励,已享受的工业园区不再享受此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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