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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
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乌兰察布市空质量
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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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6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乌兰察布市空气质量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31日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

  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乌兰察布市

  空气质量保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气治办〔2015〕1号)要求,根据我市大气污染物的来源特点及社会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确保纪念活动期间我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良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完成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纪念活动)期间我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良好。

  二、重点范围

  根据自治区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工作思路,各重点控制区盟市要把距离北京最近的旗(县、区)划为特别控制区的要求,我市作为重点控制区,在纪念活动期间我市将距离北京最近的兴和县、商都县、丰镇市列为特别控制区。

  三、工作内容

  (一)实行停产限产

  结合我市大气污染物来源特点以及企业生产实际情况,重点从冶金、化工、电力、水泥等行业中选择重点企业实施停限产措施,列入停限产名单的企业在纪念活动期间必须全部停限产。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日常监管权责派驻专人驻厂监管,确保停限产企业及时落实任务。

  我市停限产企业共39家,其中停产企业24家,限产企业15家;划为特别控制区的商都县停产企业7家,限产企业3家,兴和县停产企业8家,丰镇市限产8家(附件1、附件2)。

  活动期间通过采取停限产、降低生产负荷和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达到纪念活动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活动前降低30%以上的要求。经核算39家企业停限产后比活动前SO2、NO■、烟粉尘各自减少比例均能达到30%以上。

  (二)建筑工地停工

  对列入停工工地名单(附件3)的42个建筑工地采取停工措施,市住建委要派驻专人严格监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在纪念活动期间停工。

  (三)控制扬尘污染

  住建部门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加强房屋建设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现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进行地面硬化,并在活动期间采取洒水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提高城市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增加清扫和洒水频次,降低道路扬尘污染。

  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排放企业的监管,各类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四)严禁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禁止露天烧烤。中型以上餐馆必须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严禁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对大型酒店的厨房,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油烟污染物达标排放。

  加强执法检查,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增强群众自觉参与意识,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五)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紧急措施

  纪念活动期间,如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在实施上述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紧急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进一步减排措施。环保部门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公安部门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住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各旗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市直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旗县市区政府是实施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使各项工作有人具体抓、具体管,确保各项措施按期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措施落实

  市政府成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兼任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内政办发〔2014〕46号)确定的职能分工,切实做好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力保障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

  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召开专门会议,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纪念活动期间各旗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加强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要加大环境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大气污染专项检查,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的检查工作机制,加大监测频次和监察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经常性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市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委、商务局、交通局、农牧业局、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承担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旗县市区加强辖区会前、会议期间措施的督促检查,并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措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有关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对涉及到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专厂专人负责制度,旗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对上述企业特派驻场监管人员;对停工工地实施全天监管。所有停、限产企业和停工工地于8月28日前必须实现停产、限产和停工。上述措施实施后,仍然达不到空气质量要求的,要采取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标。市经信委、环保局负责抽查、监督排污措施是否正确运行及相应限产减排、停产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如果存在排放不达标的行为,将采取关停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的平台,依托各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纪念活动期间倡导公交出行、节能减排等绿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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