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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
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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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62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乌兰察布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7日


   

  乌兰察布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

  行动计划(2014-2016)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 2015年7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2014-2016)》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要求,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制定了第一期《乌兰察布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对未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工作方案》等文件。市教育局出台了《市级市范园评估标准》、《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标准》,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采取增加投入、强化培训、规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的力度,全市学前教育的师资力量和办园水平明显提高,多元投入的办学机制初步形成,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发展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全市学前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办园数量不足,专业师资短缺;民办幼儿园数量较多但规模较小,条件简陋,部分未经正式审批,安全隐患较多,办园不规范,存在“小学化”现象。此外由于农村务工人员大量进城和新建小区逐步增加,有的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没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致使新城区公办幼儿园少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6年,在全市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就近入园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基本解决就近入园,方便入园的问题,实现办园质量普遍提高。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经济总量大的乡镇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满足城镇化过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经济总量大的乡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基本满足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年度目标。——2014年,全市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75%,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园总数的40%。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80%以上。

  ——2015年,全市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0%,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园总数的45%。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85%以上。

  ——2016年,全市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5%,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园总数的50%。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按照“扩总量,调结构,健机制,提质量”的要求,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园提质上档,民办园规范运行,分类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变成常态化,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并逐步走进全区前列。

  (一)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比例强化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领导。政府加大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公益性、惠普性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通过采取分级管理,制定调控政策、规范标准等措施,促进公办、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落实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主导就需要提高公办园的比例,在整体结构上力争公办园的比例不低于70%。逐年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同时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加。

  2.合理调整布局结构。各旗县市区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新园建设项目,同时对老城区学前教育资源进行合理整合。特殊学校要增设特教幼儿园(班),普通幼儿园开设特教幼儿班,增加残疾适龄儿童入园机会。2014-2016年三年内预计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7所,增加学位约13720人。到2015底前城镇小区补足和配齐幼儿园,同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重点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

  (二)加强对民办园的支持与管理。根据自治区管办分离办法,继续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专业教师、巡回支教等形式,创新机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规范管理,健康发展。未注册的幼儿园纳入监管体系,建立起科学、专业的管理机制,明晰管理内容,形成常态管理制度。在安全、卫生等方面,教育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协同监管。严格把握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快民办幼儿园审批进度,继续加大对未经审批民办幼儿园的清理整顿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不合格幼儿园。

  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量大,任务重,存在着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所以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去委托管理。把民办园学前教育纳入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管理职能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考核,要正确处理好自主办园与政府管理的关系,教育规律和经营规律的关系。坚守教育核心价值,为幼儿一生幸福奠定可持续发展基础;要坚守办园底线,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取得合理回报。

  2.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质量监督和评估。要建立对幼儿园质量和资质的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评估、年检与动态监管相结合,要求民办幼儿园开门办园并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底要出台《民办园评估分级管理办法》和《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民办园设区级示范园和市级示范园,一级、二级,合格五个等级。不合格的坚决取缔,评估结果将与收费、奖惩制度挂钩。

  3.制定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政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局要联合出台《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对多元普惠幼儿园的扶持和发展,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要向所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在班级规模和人数,卫生食品安全,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要达标。评审采取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认定审核一次,有效期3年,年度综合评价合格的,享受奖补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同时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办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合理利用公共财政,用好用活各类各项支持民办园的政策。运用税收、金融优惠,行政事业收费减免;土地、房租、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水电暖优惠;派驻公办教师、委派园长等方式给予支持;利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用房办园,政府可协调并减免其国有资产占有费用和租金等;按照面积或班级规模对新建立、改扩建的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建设奖补;对年度考核为优良或办园等级提升给予质量评估奖励;依托当地学前教育推进项目如教师培训,硬件改造等给予资助。通过以上政策措施,保障和促进薄弱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与办园质量。

  (三)保障各类幼儿园教职工权益。各地要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坚持培养、培训并重和招收、录用并举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补足和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切身利益。

  1.解决民办幼儿教师的稳定问题。针对民办园举办者、教师和保健医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培训,搞好公办园和农村园、公办园和民办园的手拉手活动,做好对民办园的引导和规范工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民办园教师职称的标准》。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和身份认定问题。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有力措施,解决民办园教师无序流动,归属感不强和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问题。

  2.实施幼儿教师培训“百千万”工程,即培训百名园长、千名教师,让万名幼儿受益,分类分层进行每年一个周期的全员轮训。启动“名园引领1+1”工程,优质园派出园长和优秀教师到薄弱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园支教,捆绑式发展。2015年底前计划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通过培训、培养、在职幼儿园教师,补充和招录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形成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四)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贯彻和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各旗县市区安排专职教研员,定期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园本教研。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辐射和示范作用,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要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提高办园档次。确保学前教育及保教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四、保障机制

  (一)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继续实行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责任,研究解决实施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督导机制。把学前教育作为政府督导、部门督导和人大、政协督导的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通报制度,对进展缓慢、举措不实、力度不够的,要加强指导和问责。对因管理不严或违法、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项目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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