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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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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6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31日


  

  乌兰察布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

  实 施 意 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5年行动计划》(内政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着力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打造“诚信乌兰察布”,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诚信氛围。

  (二)主要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工作目标

  根据《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乌政办发〔2014〕8号)和《乌兰察布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方案》(乌政办字〔201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先行试点、重点突破,2016年,全市建成3-5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样板。在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用方面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形成完整的工作框架和运行机制,并将建设成果通过多种手段向全社会公布,为下一步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二、主要任务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都要深刻领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加大建设力度,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五城联创”、“十个全覆盖”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制度建设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按照《乌兰察布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方案》,在全市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等基础性制度,形成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管理规范和标准为配套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二)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步伐。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是信用信息征集、公开以及提供信用服务的基础。当前,我市要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步伐。一是按照《乌兰察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金融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丰富信用信息记录,努力提高信用信息质量,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二是要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平台,推动各领域信用信息数据的征集和应用,开展种类丰富、贴近实际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尚未建立信用平台的部门,要利用自身门户网站,通过新建板块、网址链接、开设专栏等方式,积极开展信用信息征集、整理、发布等工作。四是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汇总,实现区域、部门信用信息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局面。

  (三)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应用。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应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要加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依法加强信息公开,促进信用信息有序扩散与充分利用。同时,更要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发展,鼓励并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确保信用体系健康有序的运行,逐步打造信用服务产业。目前,已经开展信用体系应用工作的试点部门和行业,要通过在产品质量、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信用评级,对信用度高的商家、企业设立诚信标示,起到宣传和示范作用。特别是要加快在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就业、医疗、社保、教育、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推广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优良成果,惩戒失信、褒扬守信,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三、重点领域

  (一)政务领域。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和行政承诺制度。探索建立公务员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信用审查制度,积极推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信用、奖惩信息,并将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升、聘用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金融领域。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严厉打击金融欺诈、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制售假保单、虚假信息披露、地下钱庄、逃套骗汇等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民间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引导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为。(责任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乌兰察布支行、银监局、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市支局)

  (三)建设领域。依法完善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资质年度复核制度、注册执业资格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失信惩戒制度,完善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个人、工程项目信息库和诚信评价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住建委)

  (四)安全生产领域。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诚信体系建设纳入标准化建设考核范围;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考核管理。扩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加大信用奖惩力度。(牵头单位:安监局)

  (五)食品安全领域。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统一追溯编码,确保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点加快乳制品、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粮食、蔬菜、食用油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和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监管标准,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牵头单位:食药监局、经信委、农牧业局)

  (六)药品安全领域。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和失信行为惩戒。建立完善药品领域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在资质许可、招标采购等环节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食药监局、卫计委)

  (七)产品质量领域。加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级,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质量失信惩处力度。推动企业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加快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建设。(牵头单位:质监局、检验检疫局)

  (八)工商管理领域。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企业后延监管。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建立跨部门联动监管和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工商局)

  (九)税务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核。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推进纳税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继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强化分类监管。(牵头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集宁海关)

  (十)价格领域。积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建立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价格失信行为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工作,加强信息披露,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牵头单位:发改委)

  (十一)环境保护领域。大力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和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实施分类监督。大力推进环境管理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探索推进环评、监测报告责任制度。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金融、工商、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动。(牵头单位:环保局)

  (十二)劳动社会保障领域。规范单位用工行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工作,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覆盖全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用库,实施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在救灾、救助、低保、养老、慈善、彩票、收养等方面建立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等行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制度,将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牵头单位:人社局、民政局、住建委)

  (十三)医疗卫生领域。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健全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开展医德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卫计委、食药监局、人社局)

  (十四)教育科研领域。加强教育和科研领域诚信教育,培育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诚信记录与学籍管理、评优表彰、职务评聘、科研经费分配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行为。(牵头单位: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

  (十五)交通运输领域。强化出租汽车、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完善企业考核机制和相关信息系统,加大分级分类监管力度。加强交通运输行业驾驶员诚信建设和诚信教育,探索建立驾驶员信用评价制度,做好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归集与共享,加大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十六)司法领域。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大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信息数据库,全面落实“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文明办等七部委签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积极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强力打击反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威慑力和执行力。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强经济犯罪、违法犯罪信息采集、录入和共享。建立健全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依法推进人口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积极推进公检法司工作人员、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诚信建设。(牵头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法委、公安局)

  (十七)法律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领域诚信建设,提高法律服务领域公信力。加强法律服务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加强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教育。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制度和诚信执业评价、监督、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领域执业诚信信息公开披露,违规违纪执业行为行业通报制度。(牵头单位:司法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立即开展工作,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确保工作力量,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促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强化责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机构与责任人,加强机构建设,保证工作力量。要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要实行部门、地区主要负责人问责制。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同时要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协同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五)加强宣传力度。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具体安排和要求,让所有涉及的企业、人员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到诚信建设活动中,切实把宣传教育贯穿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始终,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引导、舆论引导、实践养成,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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