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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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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发〔2015〕7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19日


  

  乌兰察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5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按照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安排和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全面落实我市“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以公立医院改革、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推进社会办医、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巩固完善基层综合改革等为重点,加快改革步伐,创新管理方式,统筹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全力完成我市各项改革工作。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制定乌兰察布市全面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其他旗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力争与全区同步实现全覆盖。制定出台2016年申请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旗县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蒙药、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将对公立医院通过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补偿改为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将医院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各方面投入。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政策,在保证旗县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修订完善取消药品加成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关政策。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部分常用检验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险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市发改委、人社局、卫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蒙中医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等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建立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市财政局、卫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四)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乌兰察布市公立医院编制标准,指导旗县做好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核定工作。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立医院新聘用工作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市编办、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五)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在国家和自治区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前,试点旗县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六)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结合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等,制定乌兰察布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要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七)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旗县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市卫计委、编办、人社局、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八)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制定乌兰察布市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强化对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旗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卫计委、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九)完善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蒙中医药工作机制,推进蒙中医药治理能力建设。落实蒙医中医医院机构编制、专业人才引进扶持和优惠政策。健全蒙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开展蒙医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强化蒙医中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旗县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乡村医生蒙医中医知识技能培训等工作。(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健全全民医疗保险体系

  2015年,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8%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和47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5%左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一)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完善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基本实现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为工作重点,依托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分层次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大力提升异地就医信息化管理水平,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国家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积极推动建立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在自治区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后,及时制定乌兰察布市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市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要求,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积极完善职工补充保险政策。(市卫计委、人社局、总工会、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建立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市配套资金不低于自治区下拨资金,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在政策设计、方案制定、费用结算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衔接有序、保障有效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市民政局、卫计委、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四)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我市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增强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社局、卫计委、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五)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精神,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市人社局、卫计委、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我市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总量的20%左右。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精神,切实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定点报销、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旗县市区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空间。积极推进社会办蒙中医试点工作。(市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依法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市卫计委、发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工作。允许旗县公立医院在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市卫计委、人社局、经信委、食药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我市医药生产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推进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市商务局、经信委、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食药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等政策衔接。(市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牧区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推进全市结合实际进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加强组织协调,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市卫计委、经信委、发改委、食药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五、加快建立分级诊疗体系

  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推动城市公立医院开展分级诊疗试点。

  (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嘎查村卫生室、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切实抓好旗县医院和旗县蒙中医院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全区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调动基层积极性。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疗保险支付等挂钩。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在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可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引进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探索制定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建立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市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牧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电子健康档案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市卫计委、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一)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建立乌兰察布市、旗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整体建设应立足填平补齐,进一步整合完善,防止重复建设。逐步推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实现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积极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市卫计委、发改委、经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新增60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简化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相关手续,探索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市卫计委、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三)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本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保险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节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市卫计委、法制办、人社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四)强化医改宣传培训工作。明确宣传重点,建立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开展多形式、多角度宣传。做好医改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各试点旗县在医改重点领域涌现出的典型做法和经验,深入挖掘医改惠及民生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展情况,为公立医院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逐步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大医改培训力度,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聘请专家开展远程讲座等形式,开展政策培训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五)做好医改监测评估有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评估,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认真做好乌兰察布市“十二五”医改规划执行情况终期评估。加快制定乌兰察布市“十三五”医改规划。开展对医改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工作,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市卫计委负责落实)

  (六)做好医改督查调研工作。认真开展医改督查调研,指导各旗县市区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挖掘典型和亮点,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做好区外调研工作,积极借鉴区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市卫计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保险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能职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立医院改革等重点医改任务纳入本地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重要工作内容,逐级分解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步建立市、旗县两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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